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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公司受托管理社保基金的法律责任分析

基金公司受托管理社保基金的法律责任分析


邱永红


【关键词】基金公司 社保基金 法律责任
【全文】
  基金公司受托管理社保基金的法律责任分析
  读者来信:
  编辑同志:
  近日有消息称,社保基金的委托管理招标工作正在进行当中,社保基金“管家”不日将与公众见面。作为一名普通投资者,我认为社保基金性质与其他资金有着本质的区别,因为这关系到每一个人的养老问题。不要说今年的市场走势如此低迷,就是牛市中也有亏钱的投资者,如果社保基金的业绩也与现有的50多只基金一样,那社会影响将是极其恶劣的,我想知道,如果因为基金经理操作失误造成基金净值下跌,那么受益人的权益如何保障,是否有相关人员应为此负相应法律责任。社保基金的管理人是如何防范风险的,国外是否有相关经验可资借鉴。作为基金的真正所有者和每个养老账户的实名所有人,是否有权利拒绝将养老金投入风险难以预测的证券市场?
       广东股民 李先生
  
  律师意见:
 目前,我国专门规范社保基金委托管理的规章为2001年12月13日由财政部、民政部联合发布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规定了社保基金由国家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负责行政管理,在投资管理上将采用政府直接管理和委托基金公司管理相结合的模式。如今,选拔投资管理人的工作正在紧张地进行。根据国家社保基金现有资金规模,预计将有300亿元左右的资金委托给基金公司管理。
 一、基金管理公司受托投资导致社保基金亏损时的责任承担
 基金管理公司在受托投资导致社保基金亏损可分为两种情况,其所应承担的责任也应有所区别。
 1、基金管理公司严格按《办法》和委托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来进行资产管理,即基金管理公司无过错,由此所造成的亏损由委托方社保基金来承担。
  2、基金管理公司未严格按《办法》和委托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来进行资产管理,即基金管理公司有过错。此时基金管理公司应对由此所造成的亏损承担民事和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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