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和后来的很多案例一起修正了Hwoey检验的这条标准,认为即使买方自己要努力经营,只要他人的努力对业务的成败有重大的影响 ,而投资者的努力是名义上的(Nominal)或者比例非常小的 ,这种安排仍然属于投资合同。
根据这个惯例,通常,连锁店经营协议和类似协议都不被认为是证券,因为受让人在未来的经营活动中要起到重要的作用。(比如遍布世界的麦当劳连锁店,受让人付钱买到经营快餐店的权利并负责实际经营快餐店。)然而,SEC指出,如果连锁店的经营合同留给受让人的职责过分狭窄,而且没有留下什么余地,或者这些职责不能够让受让人获取利润有直接的帮助,那么即使经营协议是格式化的,也仍然可能是投资合同。
总言而之,只要投资人没有为获得预期利益进行实质性的努力和经营活动,就是经营合同。
(四)期望使自己获得利润
Howey一案中的利润是购买人在收获季节领取的支票,联邦最高法院在后来的案例中认定利润回报方式不一定是正式的投资利益。当出卖资产时,所期望的利润可以折合成资金,也可以是Howey案件中产品收成带来的收益。
尾声:关于“养老金计划”的未完话题
结合上述对“证券”定义之“投资合同”的分析,返回头来看Daniel一案。
初审法院支持Daniel,认为该养老金计划实质上创立了Howey案中的“投资合同”,涉及到“证券销售”,所以应该遵守33年《
证券法》和34年《证券交易法》的规定。
SEC对此发表意见认为该养老金计划确实属于证券法规制的证券定义之“投资合同”,但是没有涉及到“证券销售”,因而不能适用34年《证券交易法》的10b和Rule10b-5,只适用33年《
证券法》12条的有关规定。
联邦最高法院适用“Howey检验”的四个要件来判定该养老金计划,认为
(1)没有满足“利用钱财进行投资”这个要件
对于员工来讲,该计划是非自愿性的。员工本人并不需要出资,同时,员工并没有权利选择参加或不参加这份计划,也不能够要求雇主把该项出资直接付给员工本人。
(2)没有满足“投资于一个普通企业”这个要件
法院认为,因雇主的行为被纳如该养老金计划的员工之间没能形成“Howey检验”所要求的“平行的普通关系”,同样,“垂直的普通关系”也不可能存在。
(3)满足“仅仅由于发起人或第三方的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