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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证券法“证券”定义之“投资合同”的法律辨析

  结合Howey检验,司法实践认定在大多数情况下,一般合伙人的收益不被视为视证券,而有限合伙人的收益则相反。
  然而在判断合伙收益是否构成证券时,法院更看重实质而非形式。因此,那些名义上是一般合伙人,但实际上并未参与经营管理的被动投资人(De Facto Limited Partner)也可以争议说,它的收益也应视为证券。同样,名义上是有限合伙人,但实际上积极参与经营运作的投资人(De Facto General Partner),其收益也不应被视为证券。
  
  (三)房地产交易的“投资合同”性质
   通常,房地产转让不在证券法律规范管理范围之内。然而,如果,房地产交易与投资合同交织在一起,就有可能构成证券了。这需要区分两种情款结合Howey检验来判断是否构成“证券”。
  1. 销售房地产
  销售手段和协议的实质内容成为问题的核心。在实践中,实质内容往往比形式更为重要。
  在销售不动产的过程中,只要购买人自己直接控制房产,而且无须借助他人的努力,这个交易就不算作是证券交易。例如,合作公寓的收益是以股票的形式存在,或者共有房产的收益通常不算作证券。
  但是,如果是向公众出售一栋建筑的整个一部分利益时,购置但并不居住,那么这种出售就显然成为投资合同。最为典型的例子是房产推销人将要实际经营管理该房产,并且向房产的共同所有人分配利润。比较棘手的案子是冬天居住,其他大部分时间出租的旅游性房地产。SEC在一份RELEASE 中指出判定此种情况的原则,如果在向公众销售房产时,对购买人强调推销人的管理作用以及出租房产可能产生的经济利益,那么,这种销售就会被视为证券销售。
  2.出租房地产
  出租房地产通常不被认作是证券交易。
  即使出租人有时可能会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租用人生意的好坏;即使是出租人与租用人签订了“比例租金”协议,租金随着租用人的销售额的大小而涨跌,法院也不认为这种协议中包含了证券交易;同样,尽管某些租用人非常依赖出租人的管理,比如大型商业中心,租赁双方的协议也不构成证券交易。
  但是,在房地产开发中,如果某些共有房产或单位是被用作出租,并且在销售协议上注明投资的潜在收益,或获取利益的可能,或者可以免费居住使用,那么,这纸协议就有可能被视为证券。
  同样,如果劝导公众参与出租管理,或者要求购买人随时准备出租他的房产,并且聘用独家出租代理人,则都有可能被认为构成证券交易。
  四、 “Howey检验”的补充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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