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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证券法“证券”定义之“投资合同”的法律辨析

美国证券法“证券”定义之“投资合同”的法律辨析


董华春


【关键词】证券 投资合同
【全文】
  美国证券法“证券”定义之“投资合同”的法律辨析
  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 董华春
  写于2002年12月18日
  本文发表于《证券市场导报》2003年第4期
  引言:一个老人对“证券”的困惑
  1979年,美国老人Daniel在奔走多年后还是想不明白自己为什么没有资格象同事一样得到那份令人艳羡的养老金。
  事情起源于他的雇主参与的一份养老金计划。
  根据该计划涉及的协议,多家雇主为自己所雇用的每位员工向该养老基金每周出资2美元,基金会负责管理基金并在员工退休时以每月75美元的养老金方式付给员工。
  该协议规定,员工服务期限必须满20年才有资格享受此收益。Daniel因为工作调整临时下岗了5个月。尽管Daniel四处解释这5个月并不影响他的资格,然而该基金和有关管理部门还是裁定他没有资格享受该计划收益。
  委屈的Daniel只好通过法律途径来为自己挣退休后的“口粮”,他的律师以该基金违反美国1933年《证券法》17(a)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10b和Rule10b-5为由起诉。 
  然而,联邦最高法院认为该计划不是美国证券法意义上的“证券”,因而不能适用相关法律规定。
  Daniel万分困惑;究竟什么是“证券”?
  困惑的不只是他。
  2001年底,美国安然公司宣布破产之后,一个大众关注的话题是该公司员工的养老金兑现的可能性及因之而来的各种法律问题。在美国,公共社会保险、个人储蓄和养老金制度是个人养老收入的三大支柱。而养老金最主要的形式有ERISA(1974年《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Employee Retirement Income Security Act)》)中规定的“既定收益计划”(Defined-benefit Plan)和“既定贡献计划”(Defined-contribution Plan),以及美国《税收法》401(k)退休金计划。
  于是,在美国很多证券诉讼案件中,律师、SEC、法院象Daniel一样困惑了――哪些养老金计划是证券法意义上的“证券”?如果是,需要满足什么样的条件?
  一、囊括乾坤的袋子――美国证券法“证券”定义
  证券法律规范管理的对象是证券和与证券有关的各种行为与活动。也就是说,“除非某项金融工具或交易构成了‘证券’交易,否则,不能适用证券法律”。所以,证券法律在多大范围内被适用,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证券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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