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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案件举证责任倒置的法理依据

  
   三、举证责任倒置的意义
   举证责任倒置的意义在于充分调动当事人举证的积极性,在维护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的基础上,使法院(仲裁机构)能够及时查清案情,及时作出公正和正义的裁判。从而实现法律所要追求的公正、公平和效益,为维护社会秩序、净化投资环境、规范经济行为服务。
   
  四、举证责任倒置的具体运用
  有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依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分配证明责任。例如:《意见》第74条的规定,《专利法》五十七条规定,《审判方式改革若干规定》 三十条规定以及《证据规定》第四条等。
  例如 本人曾经办理过一件典型的举证责任倒置的案件:原告胡邦志诉被告武汉市化学助剂总厂工会债务一案。原告曾借款1万元给被告的全资二级法人单位,该二级法人单位后被撤销,但未清理有关债务,已无财产。原告向法院提出二级法人单位的注册资金未到位,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无法证明,而被告对此予以否认。法院认为,被告资金是否到位的证据在被告处,故应由被告负举证责任,即举证责任倒置。后被告未能证明注册资金足额到位,被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在注册资金的范围内承担该二级法人单位的债务。本案中,如果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要求原告举证,原告因无法获得被告注册资金未到位的证据(银行及二级法人单位帐册、凭证),必然要败诉,而法院依据举证责任倒置的理论与司法解释,将证明责任分配给被告,而被告则因为举证不能败诉。一般说来,注册资金未足额到位、抽逃资金的情况均可参照该案进行举证责任倒置。这些情况也与《改革若干规定》第 三十条的规定精神相符。
  没有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应当依照《证据规定》第七条 的规定:“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办理。 没有法律规定的,要根据实际情况,充分考虑证据形成的过程,当事人取得证据的可能性和现实性,按照前述诚实信用、服从民事诉讼任务以及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合理地分配证明责任: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法律关系存在(或者消灭)的,只需对产生(或者消灭)权利或者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负担证明责任,无需对不存在的阻碍该权利或者法律关系发生(或者消灭)的事实负担证明责任;当主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依概然性高低分配证明责任;以诚实信用原则分配证明责任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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