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有关法律对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再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
《专利法》)第
五十七条规定: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作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涉及实用新型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
前述规定也是我国当前举证责任倒置的主要法律依据。
二、举证责任倒置的法理依据
不少专家认为,解决民事纠纷的基本机制应是原告和被告的地位平等,而且双方的力量应该大体平衡。例如在最近轰动一时的证券民事纠纷中,举证责任分配的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①。学者们认为上市公司经营具有相当强的专门性和技术性,而普通的投资者势单力孤,很难拿出有效的证据来证明上市公司及其他相关机构的过错。如果双方的诉讼能力相差甚远,就通过举证责任倒置等制度性安排来加以平衡②。最高人民法院最近出台的《证据规定》第七条 的规定:“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作者对“如果双方的诉讼能力相差甚远,就通过举证责任倒置等制度性安排来加以平衡”的观点和“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的观点莫敢苟同。因为该观点将“双方的诉讼能力”、“当事人举证能力”作为举证责任倒置的依据,显然违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举证责任也称为证明责任,包括提出证据的责任和说服责任两个方面。举证责任关系到应当由谁来向裁判者(法院、仲裁机构)证明法律事实的真实性,负有举证责任的人如果不能向裁判者证明法律事实,那么,他将承担败诉的结果。
法律存在的目的在于规范人们的行为,公正、公平、及时地解决纠纷。
民事诉讼法存在的意义也应当是为公正、公平、及时地解决民事纠纷服务。这一点可以从《
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任务中体现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
《民事诉讼法》)第
二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可见,“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是
《民事诉讼法》首要和核心的任务。“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是保证当事人实现诉讼权利的方法和手段。“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当事人通过行使诉讼权利所希望达到的目的。而“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则是国家通过对具体案件审理所希望达到的社会目的。在证明责任分配上,首先要服务于
《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