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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的社会高效应——最严厉的刑罚

         三
  犯罪现象的消长,由某一社会的政治制度、经济结构、社会状况、思想意识形态等等诸多方面的原因所决定,是种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国家司法机关适用刑罚的活动,更是直接的影响了犯罪活动的升降。虽然不能说严厉的刑罚惩罚是导致犯罪率高涨的必然的根本原因,但惩罚重刑化的社会负效应——以犯罪对重罚,恶性循环,却不能不说是招致受罚的犯罪者反社会情绪增强,由犯罪的盲目性转化为有意识的敌对,从而引起犯罪活动有增无减甚至大幅度上升的重要原因之一。由此可以说,严惩与制止严重的刑事犯罪活动和经济犯罪活动的根本对策、方法和途径,在于在明确刑罚目的之基础上,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国家的政策、经济体制、社会风气、生活水平、阶级状况)寻求原因,改革并强化司法体制,公正适用刑罚,以治犯罪的根本。依靠整个社会,依靠人民群众,加强政治思想工作,实现党风与社会风气的根本好转,建立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实行犯罪的综合治理,是有效地遏制严打以来重大案件上升的根本途径。
  刑罚目的的实现,不在于刑罚的轻重或偏于重刑化,而在于适用刑罚之良好结果的出现,社会的高效应——最严厉的刑罚——最有效的刑罚,这最严厉的刑罚方法,就是达到惩罚的社会高效应——预防、抑制、制止犯罪之刑罚目的的各种方法、手段、措施,而这适用刑罚之良好结果的出现,全在国家各项法律法规以及政策的正确与否,社会体制是否最大限度地适合于人们在法律的约束下自由生存。在这里,刑罚本身的作用,却是非常之微不足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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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⑴《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第416页。
  ⑵《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379页。
  ⑶《商君书·赏刑第十七》。
  ⑷《商君书·赏罚》。
  ⑸《韩非子·六反篇》。
  ⑹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引自《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汇编》,第425页。
  ⑺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商务印书1982年版,第104页。
  ⑻引自C·摩里斯编,《伟大的法律哲学家》,1971年版,第241页。
  ⑼《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9卷,第579页。
  ⑽《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第148页。
  ⑾引自,马克思《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第138页。
  ⑿马克思语,引自《马克思恩格斯论国家和法》,法律出版社,1958年版,第45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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