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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的社会高效应——最严厉的刑罚

  近代资产阶级明智地吸取了封建统治者残酷专制而招致悲残结局的沉痛教训,在刑罚目的观念上,也作了相应的变化。以康德、黑格尔为代表的资产阶级道德报应主义和法律报应主义刑罚目的观,虽然没有从根本上摆脱奴隶制和封建制同态报应式的刑罚目的观念,但还是彻底否定了神意报应主义和刑罚威吓主义刑罚目的观。康德曾讲:“谋杀人者必须处死”,“任何一个人对别人所作的罪行,可以看作他对自己作恶”;⑹黑格尔也说:“犯罪的扬弃是报复”,“报复是对侵害的侵害”⑺,但康德毕竟又讲:“惩罚在任何情况下,必须只是由于一个人已经犯了一种罪行,才加刑于他”。⑻的确,这种刑罚目的观并“不是把犯罪看成单纯的客体,即司法的奴隶,而是把犯罪提高到一种自由的、自我决定的人的地位”,⑼是对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神意报应主义和刑罚威吓主义刑罚目的观的彻底否定,是历史的一大进步。到后来,为适应社会历史的发展和犯罪现象的变化,资产阶级的刑法思想家们竭力寻求新的良方妙药,产生了诸如目的刑主义、一般预防主义、特别预防主义以及教育刑论和刑罚执行教育化等等一系列的刑罚目的理论。被资产阶级誉为“近代刑法之父”的贝卡利亚竭力主张废除死刑的适用;费尔巴哈以“心理强制说”为理论根据的一般预防主义刑罚目的观,依靠严刑峻罚丝毫没有遏制资本主义制度下与日俱增的犯罪现象;龙勃罗梭发明的“天生犯罪人”理论指导下的严酷的特殊预防措施,恰恰是使累犯的数量大大增加。简而言之,资产阶级的刑罚目的理论,随着资本主义制度犯罪现象的日益变化,产生了诸多学派。在刑罚的轻重上虽有起伏,但总的来说还是趋向于轻刑化。由资本主义制度的内部矛盾所决定,在不废除私有制,根本改变社会制度的条件下,无论资产阶级的统治者及法学家创造什么样的刑罚理论,也不可能有效地防止犯罪现象的发生,恰恰相反是日盛一日。资本主义制度的灭亡是历史发展的客观规律。但是,资产阶级在刑罚目的理论上,终久还是废除了封建社会诸多的残酷刑罚,且日趋轻刑化。主张预防犯罪保卫社会,刑罚个别化,注重刑罚的教育功能与对犯罪人的公正判决和改造,这显然在历史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推动了刑罚目的理论的发展,是历史的进步。
         二
  历代剥削阶级的统治者和法学家,无不渴望他们适用刑罚会产生良好的社会效应,希求达到手段与目的的统一,惩治与预防的一致。然而,可怕的现实给予他们的回答却往往是很不理想的。奴隶制和封建制的刑罚重刑化,对预防和抑制犯罪之作用不但微小——虽然严惩过后犯罪现象会有一短暂的收敛,而且对犯罪的大幅度上升起了很大的刺激作用。对犯罪不施以严刑峻罚,增强了他们的反社会意识,刑罚的异化日益困扰着耀武扬威地施用它的统治者,刑罚的手段与目的发生了剧烈的冲突。马克思尖锐地指出:“惩罚不应该比过错引起更大的恶感,犯罪的耻辱不应该变成法律的耻辱”。⑽孟德斯鸠说:“有两种坏现象,一种是人民不遵守法律;另一种是法律本身使人民变坏;后一种祸害是不可救药的,因为药物本身就包含着这种祸害。”⑾革命的资产阶级顺应社会历史发展的潮流,开明地吸取了封建王朝灭亡的教训,在刑罚目的理论方面也进行了革命,废除了封建制度下一系列的严酷刑罚,刑罚渐趋轻刑化。但由于资本主义社会内部各种难以克服的矛盾,使他们穷尽所想也终未抑制或减少犯罪现象的增长,而恰恰是相反。资本主义社会制度下,要想在惩治犯罪方面获得令人满意的社会效应是绝无可能的,除非彻底改变资本主义制度的根本——私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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