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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的社会高效应——最严厉的刑罚

惩罚的社会高效应——最严厉的刑罚


王靓华


【关键词】刑罚 惩罚 社会效应 刑罚目的
【全文】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坚定地执行改革开放、搞活经济的政策,在经济、文化、科学、教育等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然而,由于商品经济介入我国的社会生活,新旧经济体制交替,人们的思想观念也随之而转变。一些人们居先而富,另一些人却因不适应而淘汰,再加上我们工作中如此那样的漏洞和失误,“蔑视社会秩序的最明显最极端的表现”⑴的犯罪——这一“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⑵象幽灵一般,也随之猖獗起来,甚或肆无忌惮!杀人、抢劫、盗窃、强奸、流氓肆行;投机倒把、诈骗、贪污、倒买倒卖、行贿受贿、偷税抗税放恣,形形色色的犯罪分子骄横恣肆,不可一世,严重地侵害了国家的利益,威胁着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妨害了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一九八二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党中央、国务院,分别颁布了有关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司法机关和广大人民群众密切配合,给予各种犯罪分子以严厉的打击,收到了很好的效果。但是,一九八二年至今历时八年之久,几经严厉打击,可各种犯罪活动还是此伏彼起,重大案件层出不穷,甚至有上升的趋势。这,不能不引起我们深思,以寻求解决问题的根本方法和途径。本文仅就刑罚惩罚与社会效应的问题作一探讨,以供商榷。
          一
  古今中外的统治阶级在适用刑罚的时候,无不有自己的目的,企望达到手段与目的的统一,刑罚方法与社会效应的一致,以求得本阶级统治的巩固。但结果又怎么样呢?
  奴隶制和封建制刑罚的残酷性人所尽知。这一时期占统治地位的刑罚目的观,是神意报应主义和刑罚威吓主义。神意报应主义认为,天地万物都受神的支配,犯罪就是违反神的命令,对犯罪人适用刑罚就是根据神的意旨所给予的报应。这种盛行于前资本主义时期的理论,受宗教所束缚,是君权神授论在刑罚观念上的表现。我国夏、商、西周时代,诸如族刑、弃市、炮烙、剖心以及墨、劓、宫、剕、大辟一类的残酷刑罚,就是这种刑罚目的观在当时的刑罚制度中的反映。在统治阶级严刑峻罚的残酷统治下,他们求得的并不是国泰民安,恰恰相反,是广大奴隶无可忍受下的反抗、暴动、起义,夏桀、商纣、周幽王统治的灭亡。在西方又怎么样呢?罗马共和国于公元前449年公布的《十二铜表法》第8表第2条规定:“如果故意伤人肢体,而又未与(受害者)和解者,则他本身亦应遭受同样的伤害”。这的确是“以牙还牙、以血还血”,不可谓不残酷、不严峻。然而他们凶残统治的结局,也同样逃不出灭亡的命运。苏拉、恺撒、奥古斯都尽心竭力的一切努力,换来的是罗马共和国的瓦解。西罗马帝国不也灭亡了吗?再就是刑罚威吓主义的刑罚目的观。他们认为,以用刑的办法可以消灭犯罪,消灭刑罚。对犯罪人适用严刑峻罚、借以威吓世人,可使其遵守法律而不敢去犯罪。很显然,这种刑罚目的观的严酷性是赤裸昭彰的。商鞅认为:“重刑、连其罪,则民不敢试。民不敢试,故无刑也”,⑶“禁奸止过,莫若重刑”;⑷韩非也讲:“重一奸之罪而止境内之邪,此所以为治也。重罚者盗贼也,而惮惧良民也……”;⑸在《唐律疏议、名例律》中,有“以刑去刑,以杀去杀”的规定。这种刑罚威吓主义的思想,在我国历代封建王朝中都占统治地位。然而,封建统治阶级实行严刑峻罚、残酷压迫、疯狂镇压,招致的是短暂的欢乐和平安,而得到的却是使他们颤栗的自取灭亡的可悲下场。秦王子婴不是迎降了刘邦吗?强大的唐帝国的最终结局,是唐哀宋被朱温而废黜。诚然,奴隶制和封建制的灭亡,有政治、经济、文化诸多方面的原因,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的矛盾发展的必然结果,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规律,但统治阶级对广大人民施以严刑峻罚、残酷压迫、疯狂剥削,也不能不说是奴隶的和封建的统治阶级走向坟墓的优质催化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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