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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行政行为“既判力”研究

【注释】  理论界涉及该问题的文章较少,笔者仅查到沈军《论具体行政行为之构成要件效力》一文,见《浙江社会科学》2001年第6期; 
  见《行诉证据规则》六十三条第(一)项,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七十条《民诉证据规则》九条,第七十七条第(一)项;
此处采具体行政行为狭义理解,即具体行政行为等于法律行为和准行政法律行为,广义上具体行政行为还包括行政事实行为。
笔者无意造生词,实是深感现有具体行政行为效力理论已不敷时需,故有此无奈之举;
该部分内容参见翁岳生编《行政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9月第1版,P677-691;王名扬著《美国行政法》,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1月北京第1版,P521-527;盐野宏著、杨建顺译《行政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4月第1版,P100-112;陈新民著《行政法学总论》,三民书局,1997年5月修订六版,P236-244;哈特穆特*毛雷尔著、高家伟译《行政法学总论》法律出版社2000年11月第1版,P266-269;杨海坤、顾运《当前行政法学界关于行政行为效力的讨论》,《江苏社会科学》1999年第6期;周佑勇《行政行为的效力研究》,《法学评论》1998年第3期;刘莘《具体行政行为效力初探》,《中国法学》1998年第5期;苏州大学章志远博士毕业论文《行政行为效力论》,未公开出版;沈军《论具体行政行为之构成要件效力》,《浙江社会科学》2001年第6期。

参见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10月第1版,P154-157,周佑勇《行政行为的效力研究》,《法学评论》1998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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