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说社会保险计划所需要的赔偿资金,始终是困扰社会赔偿计划的问题。高福利是由高税收来支撑的。而社会保险税率的提高,有赖于纳税人的纳税能力。由于社会赔偿计划的开支不断增加,使得政府的财政赤字成为一种不可逆转的社会问题,困扰着社会和政府的手脚。因此,有人认为,社会赔偿计划已经不再是一种良好的信念,而是一个我们能否为这种制度而拨款的问题。
再加上赔偿计划总是赔偿不予以完全赔偿,因而,如果所有的人身侵害都转交社会保险计划赔偿的话,那么,爱害人的利益势必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对此,国外的立法经验和我国雇员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都是对社会保险计划不利的因素。更何况近些年来,即使在福利国家,也出现了对社会赔偿计划的怀疑。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如果在人身侵害领域完全由社会赔偿计划取代侵权行为法上的责任,只能会增加发展的代价,拖延发展的进程。因此,在我国,合理的安排是选择特定的领域用社会赔偿计划取代侵权行为责任。参照各国通行的做法,最有可能的领域是工业事故和交通事故。对前一领域存在的问题是如何改革的问题,对后一领域则是运行机制的根本改革。但是,无论如何改革,在笔者看来,未来的损害赔偿机制只能是侵权行为法、责任保险和社会保险共存的模式。在这种模式下,选定特定的领域作为社会赔偿计划作用的空间,这样的领域近期只能限定在工业事故、交通事故;在未来的发展中,势必要增加环境污染事故,至于产品责任、医疗事故、高度危险作业事故中的大多数侵害,仍然使用侵权行为法和责任保险。在调整的方法上,受害人在接受社会保险上的赔偿后,如果不能填补受害人所受损失,应该允许受害人保有侵权行为法上的诉讼权利,但是,这种诉权的赔偿数额只能是填补不足部分。这就是说,原则上允许受害人获得双重赔偿。至于责任保险上的代位求偿权,我国现行
保险法已经有了明确规定,已经不成问题。
【注释】(86)Lawrence M. Friedmen and Jack Ladisky, “Social Change and the Law of Industrial Accidents”, see Columbia Law Review, Vol, 67, 1967, pp. 72-73.
(87)同上。
(88)沈宗灵:《法学基础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版,第292页。在讨论改革的渐进性与法律的稳定性时,使用的就是法律的稳定性。
(89)Lawrence M. Friedmen and Jack Ladisky, “Social Change and the Law of Industrial Accidents”, see Columbia Law Review, Vol, 67, 1967, p. 73.
(90)见国务院法制局政法局、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编写:《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释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54页。
(91)按照我国现行的立法体制,国务院制定的《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属于行政法规的范畴,在效力等级上低于《
民法通则》。
(92)李薇:《日本机动车事故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62—263页。
(93)公安部交通管理局:《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教程》,安徽教育出版社1988年版,第1页。
(94)梁慧星:《民法学说判例与立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71页。
(95)在我国,
劳动法和民法是两个各自独立的法律部门,对于工业事故,
劳动法从劳动保险关系的角度加以规范,民法从工业事故无过错责任的特殊侵权行为责任的角度加以规范,这就构成了工业事故的双重属性,它既是工业事故的特殊侵权行为,又是工业事故的劳动保险行为。这种竞合,是两个基本法的法规竞合。见杨立新:《民法判解研究与适用》,中国检察出版社1994年版,第340页。
(96)梁慧星:《民法学说判例与立法研究》,第275页。
(97)在比较法学中,不同法律传统之间的法律制度是可以互相借鉴的,这是人们公认的。但是,不同制度性质的法律,是否可以互相移植,存在着一些争论。在这里,我们把法律制度作为一种文化来对待,一国在特定的时期借鉴或者移植别国的法律,当然,这种移植是有条件的,移植的过程并不是完全照搬别国法律的过程。
(98)Lawrence M. Friedmen and Jack Ladisky, “Social Change and the Law of Industrial Accidents, see Columbia Law Review”, Vol, 67, p. 77.
(99)Lawrence M. Friedmen and Jack Ladisky, “Social Change and the Law of Industrial Accidents, see Columbia Law Review”, Vol, 67, p. 77.
(100)同上书,p. 78.
(101)梁慧星:《民法学说判例与立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94—115页。
(102)Lawrence M. Friedmen and Jack Ladisky, “Social Change and the Law of Industrial Accidents, see Columbia Law Review”, Vol, 67, p. 75.
(103)同上书,p. 75.
(104)哈里斯:《美国侵权法的改革》,《法学译丛》1992年第2期。
(105)同上。
(106)哈里斯:《美国侵权法的改革》,《法学译丛》1992年第2期。
(107)丹克:《过错在现代侵权行为法中的地位》,《外国法学译丛》1992年第2期。
(108)Williams and Hepple, Foundation of the Law of Tort, 2th edn, 1984, p. 207.
(109)Dias and Markensinis, Tort Law, 2th edn, 1989, p. 33.
(110)Williams and Hepple, Foundation of the Law of Tort, 2th edn, 1984, p. 196.
(111)Mullis and Oliphent, Torts, 1993, p. 1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