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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起源、本质和社会主义法的作用

  社会主义法在这方面的作用,首先体现为法确认和维护我们的国家制度,即人民民主专政。它要保护人民民主或社会主义民主,并对敌对分子实行专政,要促进人民内部矛盾和敌我矛盾的解决。
  社会主义法和民主的关系,在我国政治生活中,通常称为民主和法制的关系。这两者也是相互结合、相互作用的。离开民主讲法制,法制就没有依据,就可能成为对专制的辩护;反过来,没有法制,民主就没有保障,就可能成为无政府主义。十年动乱的历史教训充分告诉我们,“文化大革命”得以发生的一个重要条件是新中国成立后不重视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因此,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作出了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重大决策。“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的确是像有人所说的,党在这个问题的认识上发生了一次飞跃。为了国家的长治久安,为了防止类似“文化大革命”现象的重演,就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就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社会主义法在促进民主建设方面的作用还体现在它在对敌专政和打击经济领域及其他领域严重犯罪分子中的作用。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决定和其他有关单行法规,在这一方面的作用是很明显的。
  社会主义法在促进民主建设方面的作用还体现在其他很多方面,如巩固国防,保障国防现代化;维护和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保障民族区域自治的实现;促进国家机构的改革,反对国家机关工作中的官僚主义,提高工作效率;维护社会秩序,解决民事纠纷,预防和制裁违法、犯罪行为,等等,社会主义法都有重要的作用。
  4.保障和促进对外交往方面的作用
  社会主义法在这方面的作用首先体现在:保障独立自主的外交政策的执行。宪法对我国对外政策总方针的规定,我国订立和加入的国际条约以及有关的法律、法规都体现了这种作用。其次,体现在保障对外经济、技术和文化交流方面的作用。近年来,我国制定了许多直接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和文化交流方面的法律,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涉外经济合同法》、《专利法》、《商标法》等。最后,在其他涉外关系方面的作用。例如宪法中关于维护在外国居住的中国籍侨民的正当权益以及维护居住在中国的外国人的合法权益等规定;《国籍法》中关于确定国籍、双重国籍的规定;《民事诉讼法》中关于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继承法》中关于涉外的继承遗产的规定,都表明了法在保障和促进对外交往方面的重要作用。
  以上说明了我国社会主义法的重大作用。但为了对法的作用有一个较全面的认识,也必须看到法的作用的局限性,决不能过高估计它的作用,甚至将它放到一个完全不适当的位置上去。所以,“法律无用论”或“法律可有可无论”是错误的,“法律万能论”也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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