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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起源、本质和社会主义法的作用

  我个人的初步看法是:问题的关键可能是对法的阶级性这一概念如何理解。如果理解为只是为特定阶级服务而不是为全社会服务,那么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那一部分法就可以说是没有阶级性的;如果将法的阶级性理解为法是由代表哪一阶级的人制定的(也即反映哪一阶级的意志),那末,每一社会的法都是有阶级性的,因为这个社会的法总是由代表一定阶级的人制定的。
  四、我国社会主义法的作用
  法的作用可以分为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两类,我国社会主义法的作用也可以从这两种作用来看。但在这里,我们只需要讲它的社会作用。
  我国社会主义法,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它的全部作用都可以归结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因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是党和国家的总任务。围绕这一总任务,我国法的社会作用可以概括为以下相互联系的四个方面的作用。
  1.维护和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
  经济建设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中心。社会主义法在这一方面的作用首先体现为维护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即社会主义公有制、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按劳分配,等等。从我国《宪法》总纲中关于经济制度的制定到我国《刑法》分则中关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和侵犯财产罪等方面的规定,都是用来直接维护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维护社会主义制度基本经济制度的目的当然是为了促进社会生产力。但我国社会主义法的作用还体现在直接保护和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例如关于经济结构合理化、发展科学技术、保护自然资源、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等方面的大量法律都表明了法的这种作用。再有,社会主义法在维护和促进经济体制改革方面也同样具有重要作用。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是在坚持社会主义制度的前提下改革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中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环节和方面,它是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有计划、有步骤、有秩序地进行的,所以从我国法的本质和整体来说,它应该而且事实上也积极地保护和促进经济体制改革。当然,对不同的改革对象和改革的不同发展阶段来说,法的促进作用的形式和程度是有差别的。一般地说,在某一重大改革还处于积累经验的阶段时,法的作用不及它在普遍推广阶段中的作用来得显著。在后一阶段,为了使这一改革制度化、规范化,法的作用就会突出起来。这也就是说,这里有一个从政策指导到制定法律的过渡问题。但可以肯定,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经济体制的改革,越来越多的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的准则需要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
  法在促进经济体制改革方面的作用也还体现在制裁各种破坏改革的活动,包括那些以改革之名而行犯罪之实的活动。关于这方面的情况,近来报上报道得不少。
  在讲我国社会主义法在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特别是经济体制改革方面的作用时,还应特别注意经济管理中经济、行政和法律三种手段的结合问题。长期以来,我国经济体制中的一个重大弊端是政企职责不分、企业实际上成为行政机构的附属物,而且单纯用行政手段来管理经济。目前正在进行的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改变原先的状态,使政企职责分开,使企业真正成为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在管理经济中,要使经济、行政和法律三种手段结合起来。
  为了说明这三种手段的含义以及它们相互的关系,这里不妨举一个例证:假定要淘汰一些极为落后的企业,可以采取行政手段,由上级主管部门下令它们关停并转;也可以采用经济手段,运用经济杠杆,例如税收、信贷等杠杆,对它们规定重税,停止发放信贷等,从而使它们关闭。当然,采用以上这两种手段,都要有相应的法律根据。企业法中规定企业和它的上级主管部门的关系,税务法和银行法、信贷法规定了税收、信贷要求和程序。此外,我们也可以制定像破产法之类的法律。破产法主要规定某个企业或某个人在无力清偿债务时,由它们自己或债权人申请法院宣告它们破产,清算和分配它们的财产。这也是淘汰落后企业的一种方式。由此可以看出,经济管理中的法律手段有两方面含义,第一,经济管理中应贯彻法制原则,依法办事,包括对违法行为追究法律责任在内。无论是个人、主管经济的国家机关、企业或它们的负责人,都应在法律范围内活动,这是宪法规定的原则。第二,法律手段又是与经济手段、行政手段并列的单独一种手段,以上所讲的破产法就是这种手段的一个例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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