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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起源、本质和社会主义法的作用

  在法学中,法的预测作用有几种意义。这里讲的只是指法的一种规范作用,或者说,法具有可预测性的特征。这种作用的对象是人们相互的行为。它的意思是:依靠法,人们可以预先估计到他们相互间将怎样行为,包括可以预先估计到社会舆论和国家机关对自己和他人的行为会有什么反应。《经济合同法》明显地说明了法的预测作用在经济领域中的体现。它使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各自履行合同义务的同时,可以合理地指望,也即可预测到,在一般情况下,对方将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管理机关和法院将保证全同具有法律约束力。这种预测作用对社会经济生活,特别对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的正常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它促进了人们对自己行为和合法权益的安全感。
  (5)强制作用
  这种作用的对象是违法者的行为。所有社会的法律都有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特征。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以广大人民自觉遵守为基础的,但强制也是一个不可缺少的条件。法的强制作用无论对法的社会作用或对法的其他规范作用来说,都有重要的意义。强制之所以必要,不仅是国了制裁、惩罚违法犯罪者,也为了预防违法犯罪行为,增进人们的安全感。所有这些都是建立社会秩序的重要条件。
  以上说明了法的五种规范作用。任何社会的法律都有不同程度的规范作用。但我国社会主义法的规范作用,与资本主义法来比,不仅阶级本质不同,而且要比它更为广泛和深入。
  2.法的社会作用
  就阶级对立社会来说,法的社会作用大体可归纳为以下两大方面。
  (1)实现阶级统治的作用
  一般地说,在阶级对立社会中,法的社会作用首先是实现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即对敌对阶级实行专政并调整阶级内部或统治阶级和它的同盟者之间关系的作用。实现阶级统治,维护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也就是这种法的主要目的或任务。在资本主义社会中,由于人民群众的强大压力,资产阶级可能被迫作出某些让步,在法律上规定一些保护人民利益的条款。这种规定既反映了人民群众斗争的成果,也是资产阶级用来缓和阶级斗争的一种手段,归根到底仍体现了资产阶级的意志。
  (2)执行社会公共事务中的作用
  阶级对立社会的法,从一种意义上说可分为两类。一种是实现阶级统治的法;另一种是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法,如环境保护法、交通管理法规、卫生法规以及很多技术法规等。后一种法律,从客观上说,是为了全社会的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一个阶级的利益;它们的内容,即使在不同社会制度下,也是大体上类似的,是可以相互借鉴的。
  这里就要联系到近年来法学界争论的一个问题:关于法的阶级性和社会性。1985年6月在江西召开中加法学会法学基础理论研究会成立会和学术讨论会时,曾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讨论。争论的焦点就集中在对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法的看法上。从大会发言来看,绝大多数人都同意从整体上看,法既有阶级性也有社会性的观点,认为阶级性是法的惟一属性这种看法是不对的,但对什么是法的社会性,特别是对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那一部分法是否阶级性,却有不同的意见。大体上,一种意见认为:凡是法都有阶级性;即使是那些对整个社会都有利的、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法,也有阶级性;法的社会性是有阶级性的社会性,法的阶级性也是有社会性的阶级性。另一种意见则认为:从整体上看,法是有阶级性的;但具体到各个部分的法来说,有的阶级性强,有的阶级性弱,有的甚至并没有阶级性而只有社会性;这里讲的社会性是指全社会性,与阶级性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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