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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起源、本质和社会主义法的作用

  二、法的概念
  法的概念,即什么是法,这是法律理论的中心问题。在讲本文以前,先说一下“法律”这个词的含义,对过去没有学过法学的人,也许是有帮助的。汉语中“法律”这个词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用法。广义的“法律”是指法律的整体,例如就我国法律而论,它包括作为根本法的宪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发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某些地方国家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等等。狭义的法律则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所制定的法律。两种用法的一个例证是:我国现行《宪法》第33条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广义的用法);第62条和67条分别规定全国人大和常委有权制定法律(狭义的用法)。为了加以区别起见,有的法学著作中将广义的法律简称为“法”,但在习惯上,仍都称法律。
  在分析什么是法时,我们要注意哲学中关于本质和现象这一对范畴的辩证关系。也就是说要分清从本质上看法是什么(法的本质),以及从现象上看法是什么(法区别于其他一些现象的特征)。有的法学著作对这两个方面往往不加区分,西方国家的法学家还往往将法的现象上的特征来代替法的本质问题。从哲学上讲,事物的本质是指事物的内部联系,要依靠抽象的思维才能认识的东西;事物的现象是指事物的外部联系,可以通过人们的感官感知的东西。
  1.法的本质
  什么是法的本质呢?古今中外的有产阶级的或非马克思主义的思想家、法学家对这一问题写过数不清的著作,有过数不清的争论,但从未得出一个科学的结论。只有马克思主义的创始人在创立科学的唯物史观时才对法的本质作出了一个真正科学的解释。
  在阶级对立社会中,法的本质首先可以说是统治阶级的意志。这也就是说,三个私有制社会的法分别代表了奴隶主、封建主和资产阶级的意志。奴隶主、封建主的思想家也往往说,法代表了神、上帝的意,他们实际上是将奴隶主、封建主的意志披上了神圣的外衣,资产阶级思想家比他们进了一步,他们往往说,法代表了全社会的“公共意志”,实际上他们有意或无意地将资产阶级一个阶级的意志当作抽象的、超阶级的公共意志。
  统治阶级的意志是由统治阶级中的代表人物来集中的,但法并不代表统治阶级中个别人的意志,而是代表这一整个阶级的根本利益的意志。
  进一步的问题是:统治阶级的意志又是由什么因素决定的?什么力量推动这种意志的形成?根据唯物史观,统治阶级的意志归根结底是由这一阶级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这里讲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主要是指与一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生产关系,也就是指社会经济基础。所以,法律也就是建立在一定社会经济基础之上的一个上层建筑,或者说,社会上层建筑的一个组成部分。法的性质和发展由经济基础决定,反过来,法又对经济基础有能动作用,为经济基础服务。任何一种法能否对社会发展起促进作用,不仅要看它能否很好地为自己的经济基础服务,而且更要看它所服务的经济基础,即生产关系,能否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这里还应注意:法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或经济基础决定的。这里指归根结底由它们决定,并不是说,在法的发展过程中,经济是惟一的决定因素。我们千万不要把唯物史观简单化了。事实上,经济以外的各种因素,政治、思想、文化、历史、民族、宗教、习惯、地理环境等等,在法的发展过程中,都有不同程度影响,它们与法的关系是极为错综复杂的。如果将经济因素理解为惟一的因素,实际生活中的现象就无法理解了。美、英、法、德等西方国家的法律,都是建立在资本主义制度基础上的(这些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也大体上是相同的),因此我们说它们的法都是资本主义法律,但在这些国家的法律之间或同一国家的不同地区的法律之间,存在了可以说千差万别的情况。如果把经济看作是惟一的决定因素,是无法解释这种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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