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已提到,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西方比较法学领域中的一个重大发展是比较研究的范围已不限于西方两大法系而扩大到社会主义国家法律以及新独立的、前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的法律。与此相应,在西方比较法学著作中,“三个主要法系”的理论就盛行起来。根据这种理论,在当代世界有三个占主要地位的法系:民法法系、普通法法系和社会主义法系。
关于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是否构成一个与西方两大法系并列的一个法系,在战后西方法学界一开始是有争论的。一种意见认为,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在结构、形式方面同民法法系相似,因而应属于民法法系的一个分支而不应作为一个独立的法系。但占优势的意见认为,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由于在指导思想和社会制度方面根本不同于西方法律,因而应成为一个独立的法系。为此,有的西方比较法学家在战后对传统的法系概念作了新的解释,将法系一词的含义扩大到包括不同社会制度的法律。
这里更值得注意的是,西方比较法学家往往将当代中加的法律列为“三个主要法系”之外的某种次要法系之一(15)。本文作者认为,将法律的比较研究扩大到社会主义法律,在比较法学的历史中是一个进步;但西方比较法学家以上所说的对当代中国法律的某些观点,无论在政治上或理论上都是不能成立的。
当代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的特征,首先在于它是社会主义性质的。不以社会主义而以所谓“远东的法律观”作为它的首要特征,显然是错误的。当代中国的法律是适用于占全世界四分之一人口的大国的法律;中国的现代化建设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奉行独立自主的外交政策。仅就这些事实而论,当代中国的法律在比较法学中应占有一个独立地位,而不应处于依附“三个主要法系”或其中之一的次要地位。
本文作者主张,当代中国的法律应在比较法学中占有独立的地位,但也不同意近年来国内个别法学作品中所提出的将当代中国法律作为“中华法系”的代表的观点。
在我国法学著作(包括解放前的)和迄今为止的西方法学著作中,“中华法系”这一提法是有特定含义的,一般的解释是“中国古代法律和仿照这种法律制定的各国法律的统称”(16)。
当代中国的法律和中国古代法律之间的历史联系当然是不能切断的。作为一种知识来说,这种古代法律是我们宝贵的历史文化遗产。在论述当代中国法律时,我们无疑可以或者应该追溯中国法律自古迄今的历史发展。就这些意义来说,“中华法系”这一名称在中国以至世界法制史中应该受到尊重。
但将当代中国的法律作为“中华法系”的代表,或作为这一法系发展的一个新阶段,或要求“中华法系的发扬光大”,似未必是妥当的。当代中国法律的最大特征在于它是社会主义法律而不是资本主义或封建主义的法律;它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指导的,而不是受资本主义或封建儒家思想指导的。事实上,有些西方比较法学家之所以坚持将当代中国的法律列入“三个主要法系”之外的次要法系之一,其理论根据主要也就是当代中国社会仍受儒家的轻视法律这种“远东的法律观”的支配。总之,将当代中国法律当作“中华法系”的代表这种观点之所以欠妥,因为“中华法系”有其特定含义,如果要想赋予它以新的释义,难免引起很多不必要的误解和混乱。同时,在比较法学中,“法系”一词也有特定含义,将仅仅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国的法律称为“法纱”,在用语上也是欠妥的。
七、法律的宏观比较和微观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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