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会议另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是,出席会议的代表,除英国牛津大学法理学教授波洛克(F. B. Pollock)一人外,其他都来自欧洲大陆的民法法系国家。民法法系对法律形式的传统看法偏重于法典编纂。因此会议决定,比较法的主要任务在于起草统一的国际法律,即以法典形式出现的各文明国家共同适用的法律。
上述现象说明了比较法学已经兴起,但却具有很大局限性。一方面,从与会者的局限性可以看出,即使在西方世界,比较法也仅主要流行于欧洲大陆各国,即民法法系国家;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会议对比较法的目的和任务的理解是一种不切实际的幻想。
自1900年第一次国际比较法大会后至20世纪30年代中期,比较法学有了进一步的发展。随着德意法西斯政权的兴起以及第二次世界大战,比较法学一度趋于停滞状态。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迄今,比较法学急剧发展,其繁荣状态为以往所罕见。战后国际形势的巨大变化是推动比较法学迅速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长期以来,在西方比较法学家的心目中,不同国家法律的比较研究,仅指所谓“文明”国家的法律,即指西方国家的两大法系。为了适应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新的国际形势,比较法学的范围必须而且事实上也突破了西方两大法系的范围,扩大到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以及由于旧殖民体系的瓦解而先后取得独立的近一百多个前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法律(包括伊斯兰教法)。
战后经济、科学技术的巨大发展,使世界更加联成一气,国际经济、文化交流急剧增加,从而极大地推动了比较法学的发展。
此外,法学家对比较法目的和任务的认识的改变也有助于比较法学在战后的发展。如上所述,在1900年第一次国际比较法大会上,关于比较法学的目的和任务方面,占优势的观点是制定统一的国际法,这是西方法学家的一种幻想,事实上也就是建立所谓“世界法”的幻想。比较法学如果以这种幻想为基础,是不可能有前途的。幸运的是,战后西方比较法学界,从总的来说,已放弃这种幻想而采取了务实的态度:比较法的任务主要在于,对不同国家的法律通过比较研究而增进相互了解、借鉴。“国际统一法律的起草,已不再被视为比较法研究的首要作用了”(10)。自19世纪以来,比较法学研究在传统上集中于私法(民法、商法以及国际私法、民事诉讼法),也有少数研究比较
刑法、比较
宪法的。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私法在比较法学中仍占主要地位,但公法以及介乎公私法之间的经济法、社会法的比较研究,也日益扩展。
在长达二千多年的中国封建社会中,由于经济、政治和文化等各种条件的限制,对中国法律和外国法律之间的比较研究是不存在的。但如果对比较法学作广义解释,那么早在战国时期就有对各诸侯国法律之间的比较研究。魏国李悝(?—约前395)“集诸国刑典,造<法经>六篇”(11)。秦汉以来各封建王朝之间法律的比较研究,更为众多。我国古代断代史文献中的《
刑法志》,主要叙述各代法制概况和评论,对以往历史上的法制也有所比较。清末律家薛允升(1820年~1901年)所著《唐明律合编》也是我国封建社会对法律进行比较研究的一本代表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