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比较法学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

  这里应注意的是,在这两种不同社会制度的法律中,的确存在着许多形式上有某种类似的法律部门、制度或规则等,但其中情况是相当复杂的。大体上说,有的在具体内容和含义上往往有巨大差别,例如关于保护个人财产权的法律,有的在具体内容或含义上,差别是不显著的或甚至微不足道的,例如有关交通法规。此外,除了许多在形式上有某种类似的法律部门、制度或规则外,两种不同社会制度的法律中还存在着这种情况:在这个国家中有这种法律,在那个国家中却没有,其原因最终可以归结为两国社会制度的不同。例如美国有反托拉斯法,有由最高法院行使的违宪审查制,它们是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中没有也不可能有的。又如中国有极为广泛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制度和企业职工参加企业的民主管理的制度,这些都是美国法律中所没有的,而产生这种差别的根本原因就在于社会制度的不同。由于社会制度的不同,仅一国法律中有而另一国法律所没有的情况,事实上也就是对不同国家的法律进行比较研究。
  对否认或怀疑两种不同社会制度法律之间可比性的最有力的回答,是各国的立法实践。在当代,无论是社会主义国家或者资本主义国家,在立法时都要借鉴其他国家的法律,不仅借鉴相同社会制度的法律,而且也借鉴不同社会制度的法律。
  四、比较法学的历史发展
  从世界范围来看,比较法学首先是从西方国家中发展起来的。但在西方,自古希腊至19世纪前这一漫长历史过程中,虽然对法律都有不同程度的比较研究,但比较法学并未形成一门学科。作为法学的一门学科,比较法学是在19世纪中期兴起的,其原因主要可以归结为以下三个。
  首先,资产阶级立法的广泛发展。19世纪在欧洲大陆各国开展了广泛的法典编纂活动,从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开始到1896年制定的《德国民法典》,标志着法典编纂的巨大成就。广泛的法典编纂活动意味着立法本身需要对不同国家法律的比较研究,而且还大大地改变了法律教育的内容。在此以前,法律教育的主要内容是罗马法、习惯法或理想的自然法。现在,编成法典的实在法迅速成为法律教育和法学研究的主要内容。这些情况提出了在本国法和外国法之间或外国法之间进行比较研究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其次,资本输出、殖民地扩张和国际贸易的发展也有力地促进了比较法学的兴起。自19世纪开始,比较法学在民法、商法等私法领域中最为盛行。如果不是由于资本输出、国际贸易等原因,如何来解释以上这一事实。
  最后,作为19世纪自然科学的三大发现之一的进化论的影响也促进了比较法学的兴起。在进化论的影响下,自然科学领域开始广泛应用比较法,出现了比较解剖学、比较生物学、比较胚胎学等著作。这种方法推动了法学领域中的比较研究。
  1900年在巴黎召开了第一次国际比较法大会,它标志着比较法学自19世纪中期开始兴起的高潮。大会主要讨论比较法的概念、性质和目的等基本理论问题。在讨论比较法的目的和作用时,最值得注意的是法国比较法学家萨莱伊和朗贝两人所持的观点。他们相互之间的观点,虽然有所不同,但他们都认为比较法的任务主要在于发现或创立对“一切文明国家共同适用的法律或法律原则”(9)。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