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老秀斯的学说既反映了新的资本主义时代和新兴资产阶级的要求,也不可避免地反映了这一时代和这一阶级的局限性。
他的著作中包含有不少即使就他,当时的历史条件来说也是保守的甚至是反动的观点,例如他反对人民主权;反对人民有权反抗君主滥用权力;他既认为国家由社会契约而产生,但又承认统治者对主权的原始取得;他既谴责野蛮和残酷的战争行为,但却又提出国际法承认有权杀害敌国的臣民、战俘,甚至以自然法为奴隶制进行辩护,等等。只有从他的阶级和时代韵局限性出发,才能比较恰当地解释这些论点和矛盾。
【注释】 (1)本文发表在1983年《中国国际法年刊》上。 (2)参见格老秀斯:《战争与和平法》(英译本),J. B. 斯科特为该书所写的序言,1925年牛津版,第9—10页。 (3)同上书,第28页。 (4)格老秀斯:《战争与和平法》(英译本)1925年牛津版,第1篇,第1章,第10节,第38—39页;导论,第6—10节,第11—13页。 (5)格老秀斯:《战争与和平法》(英译本)导论,1925年牛津版,第6—10节,第11—13页。 (6)霍布斯:《利维坦》第13章,商务印书馆版。 (7)普芬道夫:《法理学原理》,第2篇,4.4,1931年牛津版。 (8)格老秀斯:《战争与和平法》(英译本)导论,1925年牛津版,第12节,第14页。 (9)格老秀斯:《战争与和平法》(英译本)导论,1925年牛津版,第11节,第13页。 (10)同上书,第1篇,第1章,第10节,第40页。 (1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128页。 (12)同注(9)引书,第8节,第12—13页。 (13)同注(9)引书,第1篇,第1章,第12节,第42页。 (14)格老秀斯:《战争与和平法》(英译本)导论,1925年牛津版,第40节,第23—24页。 (15)同上书,第16节,第15页。 (16)同上书,第2篇,第2章,第5节,第192页。 (17)格老秀斯:《战争与和平法》(英译本)导论,1925年牛津版,第17节,第15页。 (18)参见H. 霍姆斯:《法律哲学史主要思潮》,北荷兰出版公司1979年版,第86页。 (19)同注(17)引出,第1篇,第3章,第16节,第121页。 (20)参见劳特派特:《国际法中的格老秀斯传统》,载1946年《英国国际法年刊》,第21—22页。 (21)参见《不列颠百科全书》第9卷,1977年版,第745页;《美国百科全书》第15卷,1977年版,第302—303页。 (22)格老秀斯:《战争与和平法》(英译本)导论,1925年牛津版,第1篇,第1章,第14节,第44页。 (23)西塞罗:《国家篇》L. 39,1928年洛布古典图书馆版。 (24)同注(22)引书,第1篇,第3章,第7节,第102页。 (25)博丹:《国家论六卷集》第1卷,第8章;这一定义出自原书拉丁文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