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格老秀斯的自然法和国际法学说

   在《战争与和平法》中,格老秀斯在论述战争的正当原因时,又进一步申述了“海洋自由”的原则。“某些物,如海洋,无论就其整体或主要部分来说,都不能成为私有制的客体。”(48)他又指出,自然法容许海洋的一部分,如海湾、海峡,可由占有两岸土地的国家取得,但国际习惯法却仍可禁止海洋的这一部分归属任何国家。而且这种占有也不能阻止其他人的无害通过(49)。
  以后由于英荷两国冲突的加剧,英国法学家塞尔登(1584年~1654年)于1632年出版了一本题为《海洋封锁》的书,激烈地攻击格老秀斯关于“海洋自由”的原则,主张英国有权管辖英吉利海峡和爱尔兰海。
   格老秀斯的自然法和国际法学说,特别是《战争与和平法》一书,在后世有着不同的评价。例如,在反对或批评者的行列中,既有代表中世纪后期反动势力的罗马教廷,它强烈谴责这一著作,并将其列入“禁书目录”(50)。另一方面,又有18世纪进步思想家卢梭(1712年~1778年),他指责格老秀斯关于人民应顺从统治者的学说,并认为他的思想方法一直是“以事实来确定权利”(51)。
   但是多数人的、同时也是比较公正的评价则认为,格老秀斯为西方法律哲学和国际法理论作出了重大贡献,从而使他成为17~18世纪古典自然法学说的最初代表人以及近代国际法的奠基人。他的《战争与和平法》是整个人类法律文化遗产的一个组成部分。至1758年为止,该书至少已出版45版,并成为全欧洲各大学的教科书(52)。至20世纪60年代末,该书至少已出版75版,并被译成24种文字(53)。
   格老秀斯对西方法律哲学和国际法的重大贡献首先在于他作为西方的,特别是荷兰的新兴资产阶级思想家,早在17世纪初就提出了反封建、反神学的学说,传播;了理性主义、人道主义、法治以及热爱和平等思想,而这些思想在资本主义上升时期是具有重大的历史进步作用的。他的自然法思想影响了以后霍布斯、洛克和孟德斯鸠等人的学说。
   他的重大贡献也在于他的代表作《战争与和平法》奠定了近代国际法的基础。这一著作的成就远远超过比他稍前或和他同一代的人的国际法著作,如西班牙的维多利亚、艾莱(1548年~1584年)、苏雷亚斯,意大利的真蒂利(1552年~1608年)或英国的塞尔登、朱什等人的国际法著作。从形式上看,《战争与和平法》是第一本最系统的国际法著作,是一本兼具法律哲学和国际法特色的著作,是一本力图将作者自己关于国际法的理想和古代、中世纪关于国际习惯法的实践结合在一起的著作。从实质上看,它是以反神学的理性主义、人道主义作为思想基础的;它首创或进一步发展了近代国际法的某些基本原则,其中有些至今仍有其价值,如国际关系中应遵循公认的国际法准则,国家主权,正义战争与非正义战争之分,以和平手段解决争端,战争行为的限制,中立国的权利与义务,履行条约的义务,公海自由等原则。
   有些赞扬格老秀斯及其著作的人往往不恰当地把他对国际法学说的重大贡献仅归因于格老秀斯个人的天才,他们还经常引用1598年法国国王亨利四世对当时年仅15岁但却以才智出众而闻名的格老秀斯的一句赞语:他是“荷兰的奇迹”。事实上,他的贡献当然与他本人的聪明才智;知识渊博以及他在政治、外交活动实践中所积累的丰富经验是不可分的,但决定因素是他所处的时代。,就像霍布斯的《利维坦》、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贝卡利亚的《论犯罪和刑罚》或卢梭的《社会契约论》等书一样,《战争与和平法》体现了一个新的时代的需要,这个时代是新的资本主义的时代,格老秀斯是17世纪初新兴资产阶级在法律哲学和国际法领域中的代盲人。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