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格老秀斯将以虚伪借口进行的战争愤怒地称为“强盗的战争”;主张在“对战争是否合法持有怀疑时,必须不进行战争”,“必须倾向和平”(40)。为此,他提出了解决争端以防止战争的方法,如谈判、仲裁,甚至抽签(41)。他还专章论述了一个醒目的标题:“即使出于正当原因也不应轻率地进行战争的警告”(42)。他也主张,在臣民被命令作战但他们却相信这种战争是不正义时,应拒不服从命令(43)。他在《战争与和平法》中还以“为了信义与和平的忠告”为题作为全书的结论,在那里他还指出,“在交战中应始终牢记和平”(44)。
《战争与和平法》也强烈地体现了作者的人道主义精神。这种精神来自欧洲文艺复兴时期先进思想家传播的维护人的尊严和权利的思潮。
在17世纪前期欧洲政治舞台中,宗教、封建战争依然占有支配地位,这种战争极为野蛮和残酷,1618年~1648年的三十年战争就是这类战争的代表。如上所述,格老秀斯是在这一战争进行过程中写完自己的主要著作的。他在该书导论中严正地指出,他之所以要论述战争与和平法问题,是因为在整个欧洲世界,他观察到“对战争的肆意妄为,甚至野蛮人也会为此感到羞耻。”(45)
人道主义精神也体现在该书的许多具体论述中。例如他在论述交战者的权利时指出,即使在一个正当战争中,行使交战者权利也应节制,在一个合法战争中,某种战争行为也可能是不道德的;应尽可能注意防止无辜者的死亡;不应杀害无辜的妇女、儿童和老人;不应杀害专门从事宗教和学术职务的教士和学者;不应杀害非武装人员的农民、商人、工匠;不应杀害战俘;不应处死人质;应避免一切无意义的战斗,等等(46)。
六、海洋自由
格老秀斯在1604年~1605年所写的《捕获法》是和1604年阿姆斯特丹捕获法庭的一个著名案件直接联系的。案件的大体内容是:为了打破西班牙、葡萄牙对东印度(即东南亚)地区贸易的垄断,荷兰东印度公司的一个船长在马六甲海峡地区捕获了葡萄牙的一艘名为凯瑟琳娜的货船。诉讼的主题是该公司是否有权取得这一战利品。格老秀斯的《捕获法》一书是为荷兰一方辩护的。
本文一开始已指出,《捕获法》在1868年才出版,1609年的《海洋自由论》小册子实际上是《捕获法》中的一章。为什么格老秀斯在1604年一1605年要写《捕获法》?为什么该书在当时并不发表?为什么在1609年仅发表(并以匿名发表)其中一章?对所有这些问题,后世都无法作出肯定的结论。但据曾任荷兰莱顿大学荷兰史教授弗鲁印的考证,格老秀斯当时作为一个律师,曾充任荷兰东印度公司的辩护人,《捕获法》一书只是为这一案件进行辩护的论据(47)。
《海洋自由论》这一小册子的主要内容是论证荷兰人有权航海并与东印度进行贸易。因为根据万民法原则,人们相互访问和贸易是合法的,这一原则也符合上帝的意志;葡萄牙人并不是爪哇、马六甲等地区土地的所有权人;仅仅发现这些地区并不构成有效的法定产权;教皇的授予也不构成有效的产权;葡萄牙在东印度也没有因战争权而取得产权。
除了以上理由外,格老秀斯就论述了国际法学说中著名的“海洋自由”的原则。他主张,通向印度的海道或在这一海道中航行的权利并不是葡萄牙的私有产权。私有财产因占有而产生,但不能为人占有之物也就不能成为所有权人的客体。根据自然的安排,凡足以供其他所有人使用之物,如空气和海洋,都应保持原先自然形成时的法定地位;海洋浩瀚无边,它不能由任何人私有,且又适合于供一切人航行或捕鱼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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