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评介格老秀斯的学说,特别是《战争与和平法》这一著作,我们需要简单地回顾一下格老秀斯所处的历史背景。
他生活在西欧16世纪末17世纪初旧的、封建主义时代正在趋于解体、新的资本主义时代正在开始的年代。在此以前的许多巨大的社会变革,如资本主义工场手工业的发展、地理大发现、殖民地掠夺、文艺复兴、宗教改革、主权国家的形成等,都在他的著作中得到了反映,他的学说具有代表新时代的新兴资产阶级思想家所共有的特征,但又夹杂了正在消失的旧时代的某些痕迹。
格老秀斯也生活在刚取得了早期资产阶级革命胜利的荷兰。17世纪,荷兰与西班牙、葡萄牙、英国和法国剧烈地争夺海上霸权和殖民地。格老秀斯的学说反映了欧洲新兴资产阶级,首先是荷兰新兴资产阶级的利益。
格老秀斯的历史背景的另一个重要方面是他的《战争与和平法》是在17世纪欧洲大陆正在进行三十年战争(1618年~1648年)的过程中写成和出版的。这是一场以新旧教之争为外衣的、大规模的残酷的封建混战。它不仅为德国广大人民带来了巨大灾难,而且也阻碍了资本主义在欧洲的发展。格老秀斯在《战争与和平法》中强烈地谴责了这一类战争,它是推动他写这一著作的一个重要因素。
二、自然法和国际法
格老秀斯认为,无论国内法或国际法都应以自然法为基础。《战争与和平法》一书首先是从论述自然法开始的。因而,该书兼具国际法和法律哲学二者的特色。
他根据亚里士多德在《伦理学》中的观点,认为法律有自然法和意志法之分。
他为自然法所下的定义是:“自然法是一种正当理性的命令,它表明一个行为是否符合理性的本性而具有一种道德上可鄙的或必然的品质,因而这种行为也就为自然的创始者、即上帝所禁止或命令。”(4)
按照他的解释,自然法首先体现人的性格。因为人与一般动物不同,人是理性的、社会的动物。人的本性中首先含有追求社会生活的愿望,即与他的同类共同过和平的和适合其智力的生活。除了这种社会性外,人不同于一般动物还在于他有一种“识别力”,使他能对利弊作出判断,不为威胁利诱或感情冲动所左右,“凡显然违反这种判断的也就违反自然法,即人的本性。”(5)
从以上可以看出,格老秀斯像17—18世纪一般古典自然法学家一样,都是从抽象的人的本性、理性出发来解释自然法的。但他所讲的人性首先是指社会性,是指寻求和平的、有组织的、合乎道德的社会生活。与在他以后的一些古典自然法学家来比,他对人性的这种解释,同洛克(1632年一1704年)是相似的,而同霍布斯(1588年~1679年)是对立的。霍布斯认为,人的本性是利己的、反社会的、不顾道德的,在建立国家以前,人类生活在“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的状态中,以后由于体现理性的自然法的启示,人们才建立了国家(6)。普芬道夫(1632年一1694年)则介乎格老秀斯和霍布斯之间,认为人的本性中兼有利己和与人和平交往的本性,自然法就反映了人的这种双重本性(7)。
格老秀斯又认为,除了人的本性外,自然法也体现了上帝的意志,它是自然法的另一来源。尽管自然法“来自人的内在特性,它仍应归于上帝,因为上帝要求我们有这种特性。”(8)但他也指出,即使我们认为“没有上帝或人类事务与上帝无关”,自然法也仍有效力(9);“自然法是不变的,即使上帝也无法加以改变。上帝固然权力无穷,但我们仍可以说有些事情是这种权力所不及的……即使上帝也不能使2乘2不等于4,上帝也不能使内在的恶的事物不是恶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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