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老秀斯的自然法和国际法学说
沈宗灵
【关键词】格老秀斯 自然法 国家和主权 战争 海洋自由
【全文】
新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历尽曲折的过程后终于在1982年12月10日通过了。这一公约的诞生表明了国际政治舞台上力量对比的一个显著变化,同时也标志了国际法的一个重大发展。虽然其中不少条款还有待继续完善,但公约肯定了第三世界国家长期坚持的一个重要原则:国际海底及其资源是人类共同继承财产。
这一公约的诞生使人们回想到早在1609年荷兰出版的一本小册子《海洋自由论》(一译海上自由、公海自由)。新公约与这本小册子当然是在完全不同的历史背景下的产物,但二者之间却在某种意义上存在着一个共同点,即反对任何国家推行海洋霸权主义;同时,具有历史讽刺意义的是,现在某些发达国家却居然利用“海洋自由”的原则来推行海洋霸权主义,力图垄断属于人类共同财富的海洋资源。
《海洋自由论》这一小册子的作者就是雨果•格老秀斯(1583年~1645年)。他当时是荷兰的一个青年律师,在后世则被公认为17~18世纪西方古典自然法学的最初代表和近代国际法的奠基人。
今年是格老秀斯诞辰400周年。本文试图对他的自然法和国际法学说,特别是他的代表作《战争与和平法》作一评介,作为对这位杰出法学家的纪念。
一、历史背景
格老秀斯,曾任律师、司法官和外交官,1618年因卷入荷兰政治、宗教冲突而被监禁,1621年脱狱成功,避居法国,长期从事写作。自1634年起任瑞典驻法使节,1645年从瑞典返回时病死于途中。
他的研究范围相当广泛,涉及法学、政治学、文学、语言学、史学等,但使他享有盛名的是在法学方面。在他的法学著作中,有一本是他在被监禁期间所写的关于荷兰古代法和罗马法的书,名为《荷兰法律导论》,其他三本都是关于国际法的著作。
第一本是1604年~1605年所写的《捕获法》,但该书直到1868年,即他死后223年,才正式发表。第二本是上面已提到的《海洋自由论》一书。第三本《战争与和平法》是他的主要著作,于1623年一1624年在法国写成,1625年出版。
《战争与和平法》一书的核心思想是:在国与国之间的一切关系中(包括战争在内),均应受法律的约束。全书除导论外,共3篇。导论着重阐述了以上基本思想以及自然法的含义等。第1篇(共5章)论述了战争、拉丁文Jus一词的不同含义、正义战争、公战与私战、主权(国家)、君主与臣民之间关系等问题。第2篇(共26章)论述战争原因、财产、对人的权利、契约、赔偿等问题,其中包括大量国内法问题。第3篇(共25章)论述战争中的合法和非法行为、战争行为的节制、中立等问题以及全书的结论。
直到1868年海牙一个书商将《捕获法》正式出版后,人们才发现格老秀斯这三本国际法著作是密切联系的。1609年出版的《海洋自由论》实际上是《捕获法》一书的第12章;1625年出版的《战争与和平法》也脱胎于《捕获法》,前者的大量材料都引自后者(2)。
《战争与和平法》虽然是在《捕获法》的基础上写成的,但前者并不是后者的简单的重述和修改,它们之间有着显著的差别。首先,两书撰稿时间相距约20年之久,在这一期间,格老秀斯已有了长期担任司法、外交官职并具有国内、国际政治斗争以及监禁、流亡生活的阅历,已从一个年轻的律师成长为一个成熟的法学家。其次,《战争与和平法》的论述范围远远超过《捕获法》,且在出版当时来说,是最为系统的国际法著作,而《捕获法》探讨的主题是比较窄的。最后,更为重要的是,两书写作的目的和思想基础是不同的。《捕获法》的目的是一个律师为其当事人案件进行辩护的论述,其思想基础并不是很清晰和有力的,但《战争与和平法》却是17世纪初的一个古典自然法学家和国际法学家,以理性主义、人道主义作为思想基础,向全世界提出的一种新的法学。正如J.B.斯科特在将两书进行对比时所公正地指出的,“《捕获法》是为与东印度群岛通商和争取敌对行动并取得其战利品的权利进行辩护的论据。相反地,《战争与和平法》著作是为了正义与和平的利益而写的,它是这种利益的成熟的产物。”(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