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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不宜作为口号提倡,也不宜简单地否定

  可是,旧中国的一些思想家、法学家却想抹煞这种差别,错误地把先秦时期的法家也当作像17、18世纪资产阶级思想家那样,是反君主专制的。就连梁启超也竟认为:“法家根本精神在认法律为绝对的神圣,不许政府行动轶出法律范围以外……就此点论可谓与近代所谓君主立宪者政体精神一致。”(7)
   三、既不宜作为口号来提倡,也不宜简单地否定
   最后讲一下目前关于法治和人治讨论中的另一派意见:法治和人治这两个概念都不科学,因而不宜用。
   法治和人治这两个概念,无论是从先秦思想家的传统解释或者是从近代西方思想家的解释来看,的确都有不科学的地方。特别是后一种解释,从17、18世纪的社会、经济条件来分析,当时之所以提出要法治不要人治,显然与资产阶级的“法学世界观”是密切联系的,这种世界观比中世纪的“神学世界观”当然是一个历史的进步,但却还是一种唯心史观,是与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对立的。因此,我也认为,在我国社会主义社会中,不宜将“法治”和“人治”作为一种口号来提倡。在我国,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但又需要具备一系列条件,克服重重困难和阻力。提倡几个口号,包括像要法治不要人治的口号,对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加强能起什么推动作用,我是有怀疑的。
   可是,另一方面,我也不同意不用法治和人治这些提法的看法。这种简单地否定也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首先,我认为,对一些专门用语、概念的“科学性”,不能采取绝对化的态度。就拿法学这一学科来说,像“法治”和“人治”这种不科学或至少不够科学的用语,难道很少吗?难道都不用吗?其次,特别像法治和人治那样在中外历史上具有重大影响的用语,仅仅为了尊重历史,我们也应采取审慎的态度,不宜采取简单否定的办法。这里可以顺便回顾一下解放后关于法治这个概念的曲折遭遇。据我个人印象,在解放初期,在报刊上,甚至在某些报纸社论和个别领导人的讲话中,“革命法制”和“革命法治”好像是通用的;从50年代后期起,除了作为一个历史的概念外,在现实生活中,“法治”这个用语仿佛是绝迹了;真到粉碎“四人帮”后,在报刊上才又陆续出现“法治”的提法,开始似乎只是同“法制”一样意义上用的,发展到以后,才有了现在的争论;“法治与人治结合”,或“要法治不要人治”。如果今天再来一个不用这两个用语,是否有必要呢?
  最后,我们在对待人治,特别是法治的概念时,也应考虑到国际交往。
   这里顺便提一下:关于法制或法治这些词,在不同民族语言中往往有不同习惯用法。例如英语中一个常用的词组是Rule of Law(一般直译为法治);德文中一个常见的词是Rechtsstaat(一般意译为法治国,原文是法律国);在英、法、德等语言中,都还有一个通常译为“法制”的词(如英文中的Lega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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