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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不宜作为口号提倡,也不宜简单地否定

   但是这种解释不能作为“普遍真理”,因为在人类思想史中,在法治和人治问题上,还有另一种与此不同的,而且影响更大的解释,即西方近代史上的解释。
   在西方历史中,法治与人治的概念,起自古希腊,但对后世有较大影响(包括我国在内)的,是17、18世纪资产阶级思想家的有关解释。
   从17、18世纪以至直到当代资产阶级思想家关于人治和法治的各种各样解释来看,我们可以了解到:第一,他们没有统一的、确切的解释。第二,他们的解释都是从属他们各自的政治纲领的,例如,有人用以论证“君主立宪”,有人论证“民主共和国”,有人论证“自由竞争”,有人论证“福利国家”,有人论证“企业自由”,等等。第三,至少从形式上看,大多数人比较一致的地方是:法治指反对专制、专横和特权;而人治则意味专制、专横和特权。
   例如英国的洛克认为,立法权是最高的、不可转让的权力,但它也不能危害人民的生命和财产等自然权利,“它们应该以正式公布的既定的法律来进行统治,这些法律不论贫富、不论权威和庄稼人都一视同仁,并不因特殊情况而有出入。”(3)
   法国的卢梭认为,“凡是实行法治的国家……我就称之为共和国,因为惟有在这里才是公共利益在统治着”(4)。
   美国的潘恩说,“在专制政府中国王便是法律,同样地,自由国家中法律便应该成为国王”(5)。
   美国早期州宪法之一,马萨诸塞州宪法规定:实行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分立”,“旨在实现法治政府而不是人治政府。”
   总之,在西方近代史上,法治与民主这两个概念是密切联系的。要法治不要人治,不仅是17、18世纪的口号,而且延续至今,仍然是西方各国代议制民主的一个重要原则。当然,在西方政治学、法学著作中,也不断有人反对这种提法,认为它们是不科学的,例如,美国著名法学家派特逊就认为要法治政府不要人治政府的提法是“自我矛盾的”,“法律没有公职人员就等于开了药方而没有人配药。”(6)
   在这里,我们是否可以设想:现在主张要法治不要人治论者,是否自觉或不自觉地接受了近代资产阶级对法治和人治的解释。
  也因此,主张要法治不要人治也是有一定道理的。至少理由之一就在于:根据西方近代史的传统,对法治和人治可以作这样的解释。但是,这种解释同样也不是什么“普遍真理”,它仅是人类思想史上的一种解释。
  这里要特别注意的是:我国先秦时期思想家对法治和人治的解释,和近代西方资产阶级思想家的解释仅就含义上讲,也是有很大不同的。前者指的是在人和法或道德感化和法律强制的不同作用;’后者指的是民主和专制的对立。这也就是说,我国先秦时期法家所要求的法治与近代资产阶级思想家所要求的法治,有许多不同,其中关键的一点是:前者维护君主专制;后者反对君主专制。严复译的《法意》或《群已权界论》中所讲的法治,和商鞅、韩非讲的法治,就体现了这种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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