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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不宜作为口号提倡,也不宜简单地否定

  第一,根据自己对法治和人治的望文思义的理解或颇有独创性的见解。第二,自觉或不自觉地根据我国历史上或外国历史上和现在对法治和人治的解释。
  我个人认为,在涉及一些比较重要的概念时,特别是要提出一些颇有独创性的见解时,对这些概念从中外历史角度出发加以考查,从而加以取舍或修改,是合乎科学的态度。董必武同志在1957年的一个报告中曾讲过:“有人问,究竟什么叫做法制?现在世界上对于法制的定义,还没有统一的确切的解释。我们望文思义,国家的法律和制度,就是法制。”(2)我认为,董必武同志这样的讲法是合乎科学的态度,是很值得我们学习的。它说明,他对世界上关于法制的定义,是做了一番调查的;由于还没有统一的确切的解释,所以才望文思义加以解释;换句话说,如果有统一的确切的解释,就不一定作这样的解释。
  这里我就简单地回顾一下中外历史上对法治和人治这两个概念的解释。
  我国历史上的解释主要是指先秦时期儒法两家的解释。这两家对人治和法治之争,如果撇开阶级本质、政治目的和历史评价不谈,仅就论据本身而论,大体上可归纳为两个方面:第一,人治论者强调了人,即统治者,特别是最高统治者作为圣贤、圣君、贤君的作用,法治论者则强调了法(良法)的作用。“人存政举、人亡政息”这句话,与其说是人治论者的论据,不如说是反人论者的一个论据。第二,人治论者强调了道德化的作用,法治论者则强调了法律强制的作用,因而人治论者也可称为德治论者或礼治论者,《论语》中那段话,“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可以说是他们反对法治论的一个主要论据。
  因此,我们可以说,先秦时期儒法两家对人治和法治之争,主要是着重点的不同,一个强调人,强调道德感化;另一个强调法,强调法律强制,而不是绝对地否定另一方面。特别是在秦汉以后,儒法合流,人治与法治合流,不仅是中国历史上不少思想家的看法,而且也是合乎实际的。
  在这里,我们是否可以设想,现在主张法治与人治结合论者,是否自觉或不自觉地接受了我国历史上对法治与人治的传统解释。如上所述,根据这种解释,法治与人治之争主要在着重点的不同,因此,我们可以由此得出结论:对任何统治阶级来说,人和法,或道德感化和法律强制,都是不可偏废的,应是结合的;在社会主义社会中,也毫不例外,因此,主张人治和法治结合,是有一定道理的。至少理由之一就在于:根据我国历史传统,对法治和人治可以作这样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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