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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有的同志主张将司法制度或司法组织,甚至将法院组织法和检察院组织法都单列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司法制度或司法组织等作为二门课程或一本专著的名称,当然是无可非议的,但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往往产生一个副作用,即或者是与宪法发生不必要的重复,或者是削弱了宪法作为一个部门法的内容。为此,我建议:可将有关国家机关的组织法(包括司法机关组织法)作为宪法这一部门法中的一个附属的部门法,不要将司法制度或司法组织等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当然,在行政法和行政诉讼程序法、刑民事诉讼程序法、经济法等部门法中,都会涉及相应的组织法问题。
   附表: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议图解:
   一、宪法(以宪法为主导部门,并包括以下附属部门)国家机关组织法、政府机构改革法、民族区域自治法、选举法、国籍法等。
   二、经济法(由以下各并行的部门组成)国民经济计划法、基本建设法、财政法、金融法、工业企业管理法、农业经济管理法、商业管理法、交通运输法(包括海商法、航空法等)、对外经济关系法(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经济合同法(与民法中合同法之间关系待定)等。
  三、民法
   四、家庭法(由以下各并行的部门组成)婚姻法、计划生育法、亲属和继承法等。
   五、自然资源法和环境保护法((由以下各并行的部门组成)土地法(包括土地征用法)、森林法、草原法、能源法、水利法、水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环境保护法等。
   六、劳动法和社会福利法(由以下各并行的部门组成)工会法、职工参加企业管理法、劳动保护法、职工奖惩法等。
   七、文教科技法(由以下各并行的部门组成)教育法、科学法、专利法、、发明奖励法、新闻法、出版法、文艺法、广播电视法、文物保护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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