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议
经济法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部门法,是与一些传统的部门法如民法、劳动法、行政法等并列的部门法;
婚姻法可扩大为家庭法;劳动法可扩大为劳动法和社会福利法(一称社会安全法或社会保障法);各种自然资源法和环境保护法也可合在一起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以上这些部门法都在不同程度上调整社会经济关系,相互之间建立合理的分工关系,既有交错又有区别。
大体上说,经济法调整的是国家、国家机关在计划和管理国民经济以及各种经济组织内部或相互之间所存在的大部分经济关系。民法调整的是国家、国家机关、经济组织、公民与其他法人在财产所有权、一般民事合同、民事侵权行为方面的经济关系,同时也调整与财产关系有关或无关的某些人身关系(如版权、发明权、姓名权等);民法中规定的很多总则和重要法律概念也可适用于调整经济关系的其他所有部门法,特别是经济法。行政法调整国家行政机关在实现一般的行政管理活动方面的关系,其中也包括有关工农商行政管理的法律。劳动法调整的是劳动关系,社会福利法调整国家和有关组织在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需要方面的关系,二者密切联系,也都主要涉及经济关系。自然资源法和环境保护法调整各种自然资源的经营管理、规划、利用、保护以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关系。
在研究经济法与其他有关部门法之间的划界问题时,一方面应注意,这种划界并不是立法部门或法学工作者“随意规定”的;但另一方面,也应认识到这种划界是相对的,这不仅是因为一国的部门法的划分,即法律体系,是随着本国法律的发展变化以及立法者和法学工作者认识水平的逐步提高而不断改变的,而且还因为,往往可能同时存在几种划分法,它们各有利弊。在这一点上,我们不妨回顾厂下资产阶级立法史中关于“民商合一”和“民商分立”之争。单纯从立法技术来看,对这两种划分法是很难作出肯定结论的。
除了将自然资源法和环境保护法列为独立的部门法外,我还建议将文教科技法和军事法也分别作为独立的部门法,以适应科技和国防现代化建设在法制方面的需要。
在划分部门法时应注意实体法和程序法之分的问题。实体法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或职权、职责关系),如果没有相应的程序法的保障,那么这一国家的法制很难说是健全的。我国已制定了《
刑事诉讼法》和《
民事诉讼法(试行)》,但行政诉讼程序法尚未制定,有关行政诉讼的体制问题也不明确。例如,行政机关和公职人员在其职权范围内的活动中侵犯公民权利,从而引起行政侵权行为的责任问题,究竟由专门的行政法庭处理或由普通法院处理,或由二者分别处理等问题。为了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适应机构改革的需要,行政实体法和程序法亟待健全。就划分部门法来说,刑事和民事诉讼法在我国法学界一般已被公认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而不是分别属于刑民法实体法部门。至于行政诉讼程序法,暂且与行政实体法合在一起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