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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泽东同志著作中关于法律的论述

  第七,打击刑事犯罪活动和依法办事。在我国,剥削阶级作为一个阶级消灭以后,专政对象已不是完整的阶级,而且人数大为减少。但由于国内因素和国际影响,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并且在某种条件下还有可能激化。因此,国家的专政职能决不能取消。打击经济领域和其他领域的严重犯罪活动,都属于国家专政职能的范围。在建国初期,我国曾接连发动了几次全国范围的群众运动,这些群众运动是不完全依靠法律的。但1982年4月13日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决定》中指出,“打击经济领域中的严重犯罪活动,坚决不搞群众运动”,并要求“严格按照党规、党法、政纪、军纪、司法程序和法律规定办事,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彭真同志在1983年9月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罪犯等九个决定时也着重指出:“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必须依照法律,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9)这也就是邓小平同志在1980年已讲过的,进行这种斗争,不能采取过去搞政治运动的办法,而要遵循社会主义法制的原则。他还号召全党同志和全体干部都要按照宪法、法律、法令办事,学会使用法律武器(包括罚款、重税一类经济武器)同反党反社会主义的势力和种种刑事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这是现在和今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过程中要求我们必须尽快学会处理的新课题。
  第八,综合治理。古今中外有很多关于搞好社会治安、预防犯罪的措施、方针和理论。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中央主要根据我国的经验,提出了综合治理的方针,即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政法机关协同其他各机关、组织,动员一切社会力量,充分运用政治、经济、法律、行政、文化、教育等各种手段打击犯罪、改造罪犯,积极消除犯罪的原因和条件以预防犯罪。它即是争取社会治安根本好转的有效措施,又是保障社会治安、预防犯罪的根本方针。
  
【注释】  (1)本文发表于1985年法律出版社出版的《毛泽东思想法学理论论文选》。
(2)《毛泽东选集》第3卷,第759页。
(3)《毛泽东选集》第4卷,第1241页。
(4)同上书,第1229页。
(5)参见1984年5月12日《人民日报》。
(6)《毛泽东选集》第3卷,第778页。
(7)《邓小平文选》,第13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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