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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泽东同志著作中关于法律的论述

  第三,具有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法学。邓小平同志在党的十二大开幕词中号召全党全国人民“把马克思主义的普遍真理同我国的具体实践结合起来,走自己的道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这就是我们总结长期历史经验得出的基本结论。”(8)这一号召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以及以它为主要研究对象的我国马克思主义法学,进一步指明了正确的方向。既然我国的现代化建设,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我国的法制建设和法学也必然应具有中国特色,当然它们也都要求吸收古今中外一切有用的法律知识。
  第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法律。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全党工作重点转移到现代化经济建设以后,党中央就多次提出我们在建设高度物质文明的同时,一定要努力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胡耀邦同志在党的十二大报告中系统地论述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问题。这些论述对我们研究一般法律,特别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性质和作用,是极为重要的。马克思主义法学著作中对法律的传统解释往往着眼于政治(一般又仅解释为阶级斗争)或经济(一般又仅解释为生产关系),除了道德以外,很少注意法律与其他精神生活现象的关系,特别是从物质文明或精神文明角度来解释法律,更属罕见。党的十二大文件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系统论述,为我国法制建设和法学研究开创了一个新的领域。
  第五,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党是我们国家的领导力量。党的活动,从中央到基层,党的各级组织、党员和法律又有什么样的关系呢?西文思想家、法学家在攻击社会主义法制时往往歪曲说,在社会主义社会,党具有驾越法律之上的特权,党的十二大文件明确解释了我国社会主义社会中党和法律的关系:“新党章关于‘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的规定,是一项极其重要的原则。从中央到基层,一切党组织和党员的活动都不能同国家的宪法和法律相抵触。党是人民的一部分。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一经国家权力机关通过,全党必须严格遵守。”
  第六,社会主义经济管理和法律。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管理体制的主要弊端之一是政企不分,因而不将企业当作一个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经济组织而却当作行政机关的附属物并单纯用行政手段来管理经济。近年来正在进行的经济体制改革方向之一就是要改变这种状态,使企业成为一个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经济组织,并使经济、行政和法律多种手段结合来管理经济。80年代初期,我国党和国家领导人已经关注到这一问题,并指出,“改变单纯依靠行政手段管理经济的做法,把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结合起来,注意运用经济杠杆、经济法规来管理经济。”六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的政府工作报告更加具体明确地指出,“国家在正确运用行政、立法等手段的同时,要更好地运用价格、税收、信贷等各种经济杠杆……”;“政府经济部门和经济组织的领导人员,都要努力学会运用法律手段来管理经济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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