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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泽东同志著作中关于法律的论述

  这些创造性贡献大体上可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关于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由于所处时代的限制,马克思和恩格斯没有也不可能具体地探讨社会主义社会的民主和法制问题;在马克思主义发展史上,列宁第一个具体地提出了这些问题,但由于他的过早逝世,也不可能进一步地加以探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总结了我国建国以来正反两方面的经验,特别是十年动乱的严重教训,同时也研究了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中的经验,对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关系问题作了科学的论断。“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也就是邓小平同志所讲的:“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7)党的十二大文件进一步明确提出:“社会主义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都要靠继续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来保证和支持。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是我们的根本目标和根本任务之一”;我们的总任务是“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
  第二,“文化大革命”发生的原因和法制。这是与上面所讲的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问题密切联系的一个问题。《中共中央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在分析“文化大革命”之所以发生的各种社会历史原因时深刻地指出,“中国是一个封建历史很长的国家,我们党对封建主义特别是对封建土地制度和豪绅恶霸进行了最坚决最彻底的斗争,在反封建斗争中养成了优良的民主传统;但是长期封建专制主义在思想政治方面的遗毒仍然不是很容易肃清的,种种历史原因又使我们没有能把党内民主和国家政治社会生活的民主加以制度化,法律化,或者虽然制定了法律,却没有应有的权威。这就提供了一种条件,使党的权力过分集中于个人,党内个人专断和个人崇拜现象滋长起来,也就使党和国家难于防止和制止‘文化大革命’的发动和发展。”在这里,党中央既阐明了“文化大革命”发生的原因之一在于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受到忽视,而且也表明,为了防止类似的“文化大革命”之类现象的重演,就必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对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法学理论,甚至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本身来说,这一结论都是创造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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