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中共中央
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中也指出,毛泽东同志的许多重要著作是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改造时期写的,但仍然是我们必须经常学习的。这不但是因为历不能割断,如果不了解过去,就会妨碍我们对当前问题的了解;而且因为这些著作中包含的许多基本原理、原则和科学方法,是有普遍意义的,现在和今后对我们都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在研究毛泽东同志著作中关于法律的论述时,我们也应坚持这种科学态度。
这里,我们不妨以毛泽东同志于1957年1月在省市自治区党委书记会议上讲到法制问题时的一段话作为例证。他指出,“肃反要坚持,有反必肃。法制要遵守。按照法律办事,不等于束手束脚,有反不肃,束手束脚,是不对的。要按照法律放手放脚。”这段话虽然是在党的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结束后不久讲的,并且是针对当时尚待完成的肃反工作讲的,但其中所包含的某种基本原理、原则和科学方法无疑是具有普遍意义的,特别是对近年来开展的坚决打击刑事犯罪的工作,更有直接的指导意义。
人民民主专政和社会主义法制决不是对立的,法制是实现人民民主专政的一个有力手段,既实现国家的专政职能,又保护人民民主权利,反过来,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又促进了社会主义法制。
就坚决打击刑事犯罪来说,在法律范围内活动,充分利用法律手段,不仅指依法侦查、逮捕、审讯、判刑、劳改、注销城市户口等,也不仅指依法从重从快惩处或依法辩护、上诉等,也包括为了有效地实现这一任务而采用改进现行法律的各种法律手段,如法律解释,法律类推,修改法律,制定新的法律(包括特别法),加强实施法律的监督,等等。
四
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我国在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方面进行了大量工作,取得了巨大成就。例如,在全国范围内复查和平反了大量冤假错案,改正了错划右派的案件;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十名主犯进行了公开审理;加强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的工作;健全了党和国家的集体领导和民主集中制;恢复、制定和实施了一系列重要的法律、法规,特别是1982年通过了新
宪法;加强了司法、检察和公安机关的工作,恢复和加强了律师制度,坚决打击了经济领域和其他领域的严重犯罪活动,等等。
党在领导全国人民健全法制的同时,还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大大推进和发展了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法学理论。我们在研究毛泽东同志著作中关于法律的论述时,必须同时认真研究党中央文件、《邓小平文选》以及党和国家其他领导人的报告中有关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论述。其中许多是有创造性的,它们或者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对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法学理论中的原有结论提出了新的论证;或者是新的论证或结论代替了原有的论证或结论;或者是作出了前所未有的新的理论概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