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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法的概念的方法论问题

  我国法学理论对法的本质的论述,过去尽管没有使用“层次”这一用语,但事实上一般是从以下三个层次来分析法的本质:
  第一,法是一定阶级意志的体现。这可以说是法的第一层次的本质。如上所述,这里讲的阶级意志,就阶级对立社会的法而论,指一定统治阶级;就社会主义社会的法而论,指全国人民的意志。
  这里讲的统治阶级或全国人民都是掌握国家政权的,因而这里的阶级意志就是指国家意志,但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可以表现为国家意志的形式,即法,也可以表现为非国家意志的形式,如代表这一阶级的政党的纲领、政策等。
  第二,法所代表的阶级意志直接体现了法的本质,但这并不意味法的基础是任何意志。无论是法本身或它所代表的意志最终都是由一定社会经济条件决定的。而这种经济条件是不依人们的意志主转移的。因此,这种经济条件就构成了法的第二层次的本质,从而也表明法是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之一。
  法的第二层次的本质也表明,法是一定经济关系或物质利益关系的体现,并反过来为这种关系服务。立法者必须服从现实的经济条件和相应的经济规律,法将随着经济条件的发展而发展,等等。将法的本质解释为单纯的“意志”,就像黑格尔那样,将法理解为“自由意志”,这是一种唯心史观。但否认法的本质中包含了意志,将这种意志和决定这种意志内容的经济条件对立起来,也是错误的。这就等于将客观经济规律和通过国家机关创制的法混为一谈。
  第三,法的第一层次的本质,即一定的阶级意志,最终要由社会经济条件所决定,但这种意志也受到经济以外的各种因素的不同程度影响。法和这些因素在归根结底由经济因素起决定作用的条件下相互作用。这里讲的经济以外的因素是很广泛的。主要包括政治、思想、道德、文化、历史传统、民族、宗教、习惯、人口、地理环境等等。其中文化也包括一切有益的法律文化。在资本主义社会中,由于人民群众的斗争迫使资产阶级作出某种让步,在资产阶级法律中包含了人民群众斗争的成果。这种现象就表明政治因素对法的阶级意志的重大影响。这种经济以外的因素是广泛的,就构成了法的第三层次的本质。
  恩格斯晚年在阐述唯物史观的基本原理时曾着重指出,“政治、法律、哲学、宗教、文学、艺术等的发展是以经济发展为基础的。但是,它们又都互相影响并对经济基础发生影响。并不是只有经济状况才是原因,才是积极的,而其余一切都不过是消极的结果。这是在归根到底不断为自己开辟道路的经济必然性的基础上的互相作用”(6)。特别应注意的是他在当时还强调了这一事实:“被忽略的还有一点,这一点在马克思和我的著作中通常也强调得不够,在这方面我们两人都有同样的过错。这就是说,我们最初把重点放在从作为基础的经济事实中探索出政治观念、法权观念和其他思想观念以及由这些观念所制约的行为,而当时是应当这样做的。但是我们这样做的时候为了内容而忽略了形式方面,即这些观念是由什么样的方式和方法产生的。”(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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