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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法的概念的方法论问题

  任何事物都有本质和现象两个方面。本质是事物的内部联系,现象是事物的外部联系。这两方面是有机联系的、统一的,本质总要通过一定现象表现出来,而现象也总要表现本质。但本质和现象又是有区别的、对立的。本质是内在的,比较深刻、稳定,只有靠抽象思维才能把握,现象是表面的、多变的,是人们通过感官可以感知的。
  法是一定阶级意志的体现以及这种意志的内容归根结底由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等,是属于法的不同层次的本质问题。它们体现法的内部联系,依靠思维才能认识。至于法是一种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法由国家机关创制,法规定人们权利和义务,法由国家强制力加以保证,等等,都是指法的现象问题,体现法的外部联系,依靠感官就能感觉出来的。
  这里讲法(或广义讲法律)的现象不同于通常所说的“法律现象”。“法律现象”这一概念在单独使用时,含义比较广泛,是指法的本质及其外部表现形态的统一体,与法(法律)的概念相当。这里讲的“法的现象”则是同法的本质相对称的现象,是一个比较狭的概念。
  法律思想史表明,有产阶级思想家、法学家,或者对法的本质作了错误的解释,例如将它归结为神的意志、抽象的理性、正义等等,或者仅限于研究法的现象而拒不深讨法的本质,或者将法的现象代替法的本质。所以,尽管其中有的人在研究法的现象的某些方面也提出了合乎科学的观点,例如他们一般都承认实在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是国家机关创制的,规定了权利和义务,具有国家强制力,等等,但他们没有也不可能科学地阐明法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问题。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对法学的主要贡献就在于他们以唯物史观为基础,科学地阐明了法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
  任何一个事物都具有很多属性,特别是法这样一个复杂质的社会现象,必然可以从不同角度,从与其他事物相比来说明它的众多属性。但应注意分清它的本质属性和非本质属性。例如从法体现什么阶级意志,它为谁服务等角度而认为它具有阶级性,人民性等等,就属于法的本质属性。从法在现象上是一种社会规范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等等,从而说它具有规范性和强制性等等,就属于法的非本质属性。
  当然,本质属性和非本质属性之分不是绝对的,往往是从一定范围、一定条件来说的,特别是从与其他特定事物的关系来说的。例如以法的社会性而论,这是一个相当模糊的用语,在我国更是众说纷纭的。所以这里首先需要确定法的社会性含义是什么,才能确定它是法的本质属性还是非本质属性。
  四、法的不同层次的本质
  在法的本质问题上,有人往往自觉或不自觉地坚持,任何事物(包括法)的本质只能是单一的。在讲法的本质和现象的关系上,我们可以说,同一本质可能体现为不同的现象,现象表现本质的形式可以丰富多彩,变动不定,甚至有真象也有假象,而质只有一个。但仅就本质本身来说,我们不能说任何事物的本质只能是单一的。法是一个极为复杂的事物,或者用系统论的术语来说,是一个极为复杂的系统,它不仅与其他系统相联系,而且在这一系统内部也存在着相互联系的各个组成部分(要素、层次等),从而构成一个有机的统一整体。法这一系统或整体又是一个更大的整体,即上一层次的系统(例如某一社会上层建筑)的一个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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