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研究法的概念的方法论问题

  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的确讲过,“工人革命的第一步就是使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争得民主”,“无产阶级将利用自己的政治统治,一步一步地夺取资产阶级的全部资本,把一切生产工具集中在国家即组织成为统治阶级的无产阶级手里……”,无产阶级“通过革命使自己成为统治阶级,并以统治阶级的资格用暴力消灭旧的生产关系……”(3)。但这里讲的无产阶级成为统治阶级是指无产阶级要进行革命夺取政权,并以暴力对资产阶级实行剥夺。这种历史条件同我国现在社会主义社会的情况是完全不同的。
  主张“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这一公式适用于一切有阶级社会的法的概念时,人们最有力的论据是:这种观点来自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
  这里,我们暂且不谈对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标准这一原则如何理解的问题,但要着重指出:我们必须完整地、准确地掌握马克思主义的思想体系。马克思主义创始人马克思、恩格斯在他们的历史条件下没有也不可能具体论述社会主义社会法的概念,他们对社会经济条件和包括法律在内的上层建筑相互关系的唯物史观原理的论述,是适用于一切有阶级社会的法的。但他们在讲法代表统治阶级意志时,一般是指所有的或特定的阶级对立社会的法,而并不是指社会主义社会的法。在这里,我们不妨分析一下我们在讲“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这一公式的经常引证的经典著作中的几段话。
  《共产党宣言》在揭示资产阶级的法是指出:“……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一样,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4)显然,我们从这段话的后一句话中可以推论出一个对一切有阶级社会的法都共同适用的原理,即法所代表的阶级意志的内容最终取决于一定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但从前一句话,即资产阶级的法代表了资产阶级的意志,我们可以推论说,它意味阶级对立社会的法代表了统治阶级的意志,但却不能推论说,它意味凡是法,即一切有阶级社会的法,都代表了统治阶级意志。
  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指出,“在这种关系中占统治地位的个人除了必须以国家的形式组织自己的力量外,他们还必须给予他们自己的由这些特定关系所决定的意志以国家意志即法律的一般表现形式。”(5)仅从这段话的上文来看,在这种关系中占统治地位的个人是指“私有制”社会的生产关系中占统治地位的阶级。从这段话中可以得出对一切私有制社会都共同适用的法的概念。
  至于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一文中关于政治、法律上层建筑和社会经济基础的关系这一著名原理,无疑适用于一切有阶级社会的法。
  三、法的本质和现象
  在研究法的概念时,还应注意哲学中关于本质和现象这一对辩证法范畴的关系问题,特别在当前法学界关于法学的一些基本原理发生争论时,研究法的本质和现象问题具有十分迫切的意义。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