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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与精神文明(上)

  这里应注意的是,我们不能说,只有像以上这些宪法规定或其他类似法律规定,才具有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作用。事实上,我国的全部社会主义法律都具有这种促进作用。当然,在不同的法律或法律规定之间,这种促进作用表现的形式有所不同。有的从一定意义上说是比较直接的(如以上讲的宪法规定),有的则人一定意义上说是比较间接的。例如关于惩治杀人、放火、盗窃等犯罪行为的刑法规定,其直接目的在于保护人身安全、公共和私人财产安全以及维护社会秩序,但这种安全和秩序正是广大人民进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最起码的条件。显然,这种刑法规定对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促进作用,虽然是仿佛间接的,但却同样是巨大的。
  这里还应说明的是,任何一个国家机关都不可能通过某一个法律下令创造出一项先进的科学技术、一部伟大的文艺作品,或一个卓越的发明家、科学家,等等,但法律的确可以为精神文明建设提供重要条件,积极地促进这些精神文明的产物的形成。从这一意义上说,社会主义法律在促进精神文明中的作用都是间接的,但却又都是巨大的。
  对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中的不同组成部分,如知识文化和思想道德,或知识文化中的不同部分,法律所起的促进作用,在表现形式方面,都会有不同程度的差别。但就社会主义法律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这二者的总体而论,法律的促进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是和物质文明的建设不可分的。物质文明的建设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基础,反过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推动物质文明建设并保证其正确的发展方向。两种文明建设互为条件又互为目的。社会主义法律在积极促进物质文明建设的同时,也就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创造了必不可少的条件。
  第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是在社会主义制度以及根据这种制度所形成的社会关系下建设的。社会主义法律确认并维护我国社会的基本的经济、政治等制度和相应的社会关系。如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制度,社会主义民主和人民民主专政制度以及相应的阶级关系和其他社会关系。
  第三,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是在相应的经济体制和其他管理体制下进行的。社会主义法律不断地促进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中一切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环节的改革,并维护具有中国特色的、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和其他管理体制。
  第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全国人民、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共同努力建设的。社会主义法律确认和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及其负责人的职权和职责或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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