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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与精神文明(上)

  社会主义法律是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巨大影响下产生和发展的,它直接间接地体现了这种文明,特别是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是在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和科学理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中思想建设的首要内容—指导下产生和发展的。从这一意义上说,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产物。
  在我国,立法的一个重大原则是从实际出发,这是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在立法工作中的一个根本要求。这里的实际又是指什么呢?
  我国法律是我国社会主义社会上层建筑的一个组成部分,它是为自己的经济基础服务的。我国法律是由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机关创制的。因此,我国的立法必须从我国的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从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政治等制度以及在这些制度下所形成的各阶级、民族等关系的实际出发,但我国的立法也应从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发展水平这一实际出发。如果我国的法律不能反映我国人民目前的知识文化和思想道德水平,那么这种法律不但不能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而且也一定为广大人民所反对。
  社会主义法律是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巨大影响下产生和发展的。反过来,社会 主义法律又是传播和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工具。无论是在思想建设或文化建设方面,社会主义法律都具有重要促进作用。
  在分析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法律的相互促进作用时,我们应注意到,这两者虽然在社会性质上是一致的,并行发展的,相互适应和促进的,但却是目的和手段之间的关系,即社会主义法律(或法制)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手段之一。
  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性质是由社会主义社会制度、生产方式所决定的。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民主是我国的政治制度;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的国家制度。社会主义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都要靠继续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来保证和支持。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是我们的根本目标和根本任务之一。社会主义民主必须制度化、法律化。
  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主义社会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代表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广大人民以国家名义所宣告的意志。从以上这些意义上说,社会主义法律不仅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社会主义民主和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治制度和国家制度服务,而且也为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服务。
  现行宪法的一个显著特征是充实了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条款。例如,在其第19条至22条中对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的文化建设方面,即教育、科学、卫生体育和文化各自单列一条。宪法序言以及第24条也对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要求作了原则规定。在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许多条款中,也同时包含了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要求。这些宪法规定或条款直接地、明显地体现社会主义法律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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