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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与精神文明(上)

  庞德又认为,“对内在本性的控制是通过社会控制来实现和保持的。这种控制是对每一个人的一种压力,旨在对他进行约束,以便使他尽力从事支持文明社会的行为而不从事反社会秩序的行为。”(22)社会控制的手段有三种:道德、宗教和法律。但从16世纪以来,由于国家垄断了武力的使用,所以法律已成为社会控制的主要工具。法律的任务在于以最小限度的阻碍和浪费来尽可能满足各种相互冲突的利益。
  从以上柯勒和庞德二人的学说中可以看出,他们都极为重视法律在促进文明中的作用,但他们却将资本主义的文明和法律解释为抽象的、超阶级的文明和法律,掩盖了文明和法律的社会性质或阶级本质。
  柯勒强调了法律应促进个人主义和集体主义的配合;庞德则强调法律是社会控制的工具,即用以尽可能地满足相互冲突的利益。这些观点表明了资产阶级法律在进入帝国主义时期后的一个重大特征,所谓“法律的社会化”。这一现象意味着资产阶级法律在进入帝国主义后的一个重要变化。由于资本主义从自由竞争发展为垄断,因内外矛盾的加剧,尤其是因为经济危机和对外战争、科学和技术的巨大发展以及对人类环境和自然资源等社会公共事务的剧增等原因,资产阶级要求充分利用国家权力和法律手段,以加强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大规模的干预、缓和社会矛盾或加强暴力镇压,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加强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这些就是他们所说的法律在促进文明中的巨大作用的实质。
  三、我国社会主义社会中法律和精神文明的关系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是社会主义的重要特征,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重要表现。它是以共产主义思想为核心的。它的建设大体上可分为文化建设和思想建设两个方面,这两个方面又相互渗透和相互促进。文化建设指的是教育、科学、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卫生体育、图书馆、博物馆等各项文化事业的发展和人民群众知识水平的提高;思想建设决定着我们的精神文明的社会主义性质,其内容极为丰富,概括起来说,最重要的就是革命的理想、道德和纪律。党要法语全体人民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纪律的人民,等等。这里也应指出,我们说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是从社会主义制度下精神文明的总体的性来说的。具体分析起来,精神文明的有些方面,其思想内容有不同的社会性质或不同的阶级性,它的另一些方面,如自然科学知识、一般文化知识,和物质文明一样,其内容本身并没有不同社会性质或阶级性之分,说它属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也就是它为人民享有,为人民、为社会主义服务这个意义上说的。
  社会主义社会中法律和精神文明的关系,就像其他社会的精神文明和法律的关系一样,是十分密切的。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产物,社会主义文明和社会主义法律相互促进,二者是同一社会性质的、并行发展的;社会主义法律是衡量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水平的一个重要标志。由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法制的建设都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全国人民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指引下,自觉地进行的,因此,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法律同私有制社会中精神文明和法律来比,不仅在社会性质上根本不同,而且其相互关系也更为紧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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