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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与精神文明(上)

  在阶级社会中,这种精神文明中的部分内容,即统治阶级的思想道德部分,与法律一样,体现同样的阶级性,都是这一社会的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这种思想道德对法律的重大影响是人们所熟知的。例如,我们不了解儒家的“德主刑辅”、“明刑弼教”、“出礼入刑”之类的思想,就很难理解中国历史上许多封建王朝的法律。同样地,不了解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和革命者的理性主义思想,也很难理解《拿破仑法典》。正如马克思指出的,这一法典“起源于伏尔泰、卢梭、孔多塞、米拉波、孟德斯鸠的思想,起源于法国革命”(10)。
  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知识文化部分对法律同样具有重大影响。我国自二千多年前的《法经》到今天社会主义的法律,不仅体现了不同的社会、经济、政治制度,不同的阶级、等级关系,不同的思想道德体系,而且也体现了不同发展水平的物质文明和知识文化。历史学家、考古学家之所以重视《汉穆拉比法典》或《秦律》之类古代法律的发现,就因为这些“法律”为我们提供了古代社会中包括物质文明或精神文明在内的各种宝贵资料,这种“法律”本身也就构成了我们所接受的宝贵的法律文化遗产。古代法律中常见到的债务奴役、同态复仇或神明裁判等制度,不仅表明了当时存在了奴隶制的社会制度,而且也表明了那些时代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的较低的发展水平。环境保护法、能源法、计划生育法、空间法或城市规则法是只能在现代社会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条件下产生的。
  反过来,法律也积极地影响着两种文明的发展。法律对自己的经济基础是有服务作用的,阶级对立社会的法律是实现阶级统治或阶级专政的工具,但也是促进两种文明发展的重要工具。
  这里讲的法律对两种文明发展的促进作用是指奴隶制、封建制、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这四种文明的整体来说的。法律对影响两种文明发展的具体作用,正如文明对法律所起的作用一样,在不同社会制度下,不同历史发展阶段或其他不同的条件下,往往是不同的。同时,物质文明不同于精神文明,精神文明又包括知识文化和思想道德两大部分,法律对它们所起的作用,更是错综复杂的。例如,法律对体现统治阶级利益的思想道德当然起着维护和促进作用,而对敌对阶级的思想道德则起着排斥和压制作用。
  我国历史上封建制法律中关于“十恶”、“八议”等规定对维护和促进宗法制、等级制思想方面的作用,资本主义法律中关于“三权分立”、“契约自由”等规定对维护和促进资产阶级代议民主制和私有制观念方面的作用,都是不言而喻的。
  法律对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中的自然科学和一般文化知识部分所起的作用,在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中,有时起促进作用,有时起阻碍或破坏作用,有时几种作用相互交替地并存。
  二、法律思想史中关于法律和文明的关系的论述
  以上已指出,我们现在所用的文明一词,是在近代从西方翻译过来的。但从我国近代法律思想史来看,关于文明和法律的关系的论述还是比较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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