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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与精神文明(上)

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与精神文明(上)


沈宗灵


【关键词】社会主义法律 文明
【全文】
  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与精神文明(1)
  1982年宪法序言中规定,“今后国家的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
  我国建设社会主义的一个战略方针是:在建设高度物质文明的同时,必须努力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法制对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长期以来,马克思主义法学著作对法律的阐释往往着眼于政治和法律或经济和法律的关系,除道德、法律意识外,很少注意其他精神生活现象和法律的关系。特别是从文明的角度来阐释法律,更属罕见。
  本章试图对法律和文明,特别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和精神文明的一般关系作一探讨。
  一、法律和文明的一般关系
  我国古代典籍中也曾出现过文明一词,但其含义与我们现在所用的不同。我们现在所用的文明一词,是在近代从西方翻译过来的。在西方,这一概念大体上是从17、18世纪启蒙思想家批判封建主义时开始使用的。以后这一概念虽然常被人使用,但含义却极不一致和模糊。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有时也使用这一概念,但含义也不甚确定。
  中国共产党的十二大报告为文明这一概念的准确解释提供了基础。报告是从人类改造世界的实践活动这一角度来解释的,即文明是作为人类改造世界的成果,与人类社会而俱来的(2)。文明并不是从阶级社会、甚至从资本主义社会才开始的,而是随着人类社会的开始而产生的。当然,在原始社会,人类改造世界的能力极为低下,所以,从社会发展阶段来说,人类当时还处于蒙昧和野蛮阶段,只是从奴隶社会开始,才进入文明社会阶段(3)。
  人类改造的世界包括客观世界和主观世界;客观世界可分为自然界和社会两个方面。十二大报告也阐明了人类改造世界和社会的经济、政治制度以及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的关系等一系列问题。“改造社会的成果是新的生产关系和新的社会政治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改造自然界的物质成果就是物质文明,它表现为人们物质生产的进步和物质生活的改善。在改造客观世界的同时,人们的主观世界也得到改造。社会的精神生产和精神生活得到发展。这方面的成果就是精神文明,它表现为教育、科学、文化知识的发达和人们思想、政治、道德水平的提高。”(4)
  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互为条件、互为目的。物质文明为精神文明提供了基础,而精神文明反过来又推动物质文明的发展。精神文明的发展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它还受到物质文明以外的许多因素的影响。
  社会的改造,新的经济政治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一方面由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发展所推进和促成,另一方面又促进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发展,决定它们的性质和方向。这里应注意的是,当我们说文明的性质由一定的社会制度、生产方式决定,从而有不同社会的文明时,丝毫不否认不同社会的文明之间的历史联系。任何社会的文明都是在这一社会的生产方式的基础上,继承和吸取了与这一社会制度相适应的一切以前的文明成果。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法律这一概念有过不少论述。例如,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曾指出:私有制社会的统治者“共同利益所决定的这种意志的表现,就是法律。”(5)他们在批判资产阶级的法律观念时又指出:“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6)马克思也曾指出,他在自己所写的第一本著作中,即对黑格尔的法哲学的批判性分析中,得出这样一个结果:“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7)同时,他在表述唯物史观的基本原理时也指出,“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随着经济基础的变更,全部庞大的上层建筑也或慢或快地发生变革。”(8)列宁也讲过,“法律就是取得胜利、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的表现。”(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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