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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被害人理论的基本体系

  三、对我国当前的刑事被害人理论体系的整体评价
  那么对目前的刑事被害人理论,在整体结构上应当作何评价呢?笔者总体上认为:我国的刑事被害人理论虽然有了一定的发展,但是,由于我国的刑事被害人理论起步较晚,我国的刑事被害人理论还不成熟。在刑事被害人理论的整体理论体系结构中,犯罪被害人学起到了先锋队和主力军的积极作用;刑事诉讼法学对刑事被害人的理论关注也有了较大的进展,刑事执行法学也开始越来越多地关注刑事被害人问题。但是,刑法学仍未对刑事被害人给与应有的理论关注,是整个刑事被害人理论体系中的最为薄弱的环节。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我国的刑事被害人理论体系尚未形成。
  首先,应当说,我国刑事被害人理论最近十几年来的发展,最主要的应当归功于我国的犯罪被害人学的产生和发展。犯罪被害人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产生于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学者们一般认为,美籍德国犯罪学家冯·亨梯在1948年发表的《犯罪人及其被害人》(The Criminal And His Victim)、亨利·埃伦伯格在1954年发表的《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心理关系》(Relations Psychokogoques Enter Le Criminal et sa Victime)和以色列法学家、律师本杰明· 门德尔松在1956年发表的《生物、心理和社会科学的新领域:被害人学》(A New Branch of Bio-psychosocial Science: Victimology)、这三部著作标志着犯罪被害人学这一学科的诞生。此后,犯罪被害人学有了相当快的发展。1963年新西兰通过了世界上第一部关于赔偿犯罪被害人损失的法律。1973年第一届国际被害人学研讨会在以色列耶路撒冷举行。1980年第一届世界被害人学大会在美国华盛顿举行。目前,犯罪被害人学已经进入了一个较为成熟的发展阶段。但是,直到80年代中期,我国学者才开始翻译和介绍国外的犯罪被害人学著作。近二十年来,我国学者积极推进犯罪被害人学研究,出版和发表了一大批犯罪被害人学方面的著作,犯罪被害人学开始在我国生根发芽。尽管我国的犯罪被害人学的研究起步很晚,但是,由于我国学者的不懈努力,再加上我们的后发优势,我国的犯罪被害人学对维护我国犯罪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和积极预防被害都发挥了十分积极的重要作用。更为重要的是,我国犯罪被害人学的研究成果还为其他学科的发展提供了新的思路,使犯罪被害人进一步受到了全社会的关注。因此,可以说,我国的犯罪被害人学研究在整个刑事被害人理论中,发挥了先锋队和主力军的双重作用。
  其次,近年来,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学对刑事被害人也给与了较多的理论关注,并且在立法实务中取得了积极的进展。在犯罪被害人学的推动下,学者们逐渐认识到,刑事被害人是犯罪行为系统中的重要一极,刑事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应当与其在犯罪行为系统中的地位和作用相匹配。因此,犯罪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应当提升。作为这一理论研究的重要实践成果,我国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将犯罪被害人的地位由原来的刑事诉讼参加人提升为当事人,并赋予了犯罪被害人应有的当事人的一系列诉讼权利。因此,应当说,刑事诉讼法学对刑事被害人理论。特别是在立法层面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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