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以上认识,笔者认为,应将刑事被害人界定为:所谓刑事被害人是指其合法权益或权力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公民、非国有单位和国家。
(二)刑事被害人理论体系化的理论根据
以刑事被害人为核心范畴而建立起来的刑事被害人理论是否应当形成体系化的理论结构呢?笔者认为,这是肯定的。刑事被害人理论体系化的根本依据在于犯罪行为是整个刑事法学所关注和研究的共同课题,而刑事被害人在犯罪行为系统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从本来意义上说,犯罪是犯罪人对被害人的一种侵犯。因此,被害人与犯罪人一样,是整个犯罪行为系统中的重要一极。但是,将犯罪仅仅视为犯罪人对被害人的一种侵害,并未揭示出两者之间关系的全部内涵。更为重要的是,现代犯罪学和犯罪被害人学研究表明,犯罪人和被害人之间既不是一种侵害与被害、主动与被动的静态关系,也不是一种简单机械的“刺激——反应”关系,而是一种互动关系。这就是对被害人与加害人关系的认识论中的互动论模式。互动论认为,“在很多情况下犯罪的发生和升级都是犯罪人与被害人相互作用的结果,被害人或潜在被害人方面存在的某些易于被害的因素很可能诱发了犯罪人或潜在犯罪人的犯罪动机或在一定程度上促成了他们的犯罪”, “互动论是说明犯罪人(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不是一种静止不变的关系,而是一种动态关系,也即被害人不仅是犯罪行为的承受者和被害者,而且在某些犯罪中,他也可能是招致自己被害的积极主体”。 犯罪人和被害人之间的互动关系,意味着犯罪行为,不完全是犯罪人单方所决定的。被害人在犯罪行为中也起着重要的影响、制约和推动作用。例如,由于被害人的反抗,犯罪人决定杀死被害人;由于被害人的哀求,犯罪人放弃了继续犯罪等等;都是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互动的表现。此外,犯罪人和被害人之间的互动关系,还意味着犯罪人和被害人之间的关系是双向的,而不是单向的。在某些情况下,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还会出现角色转换,即原被害人变为加害人,原加害人变为新的被害人。总之,犯罪人和被害人二者之间的相互运动,是犯罪行为的品质得以形成的基本根据。刑事被害人在犯罪行为系统中的这种重要地位和作用决定了刑事被害人应当受到刑事法的共同关注。这就表明,刑事被害人理论的体系化是必然的。
二、刑事被害人理论体系的基本构造
根据刑事被害人在犯罪行为系统中的重要地位,按照刑事一体化和关系刑法论 的基本思路,笔者个人认为,刑事被害人理论的基本理论框架应当是这样建构起来的,这就是:以犯罪被害人学为前锋,以刑法学和刑事诉讼法学为主体和两翼,以刑事执行法学为补充。这样的一个理论框架对刑事被害人来说,应当认为可以起到比较充分全面的保护作用。其中,犯罪被害人学应当是,事实上也是整个刑事被害人理论的领头羊。这正如按照刑事一体化的重要思想,在整个刑事法学中,犯罪学是领头羊一样。从机理上来说,之所以认为犯罪被害人学应当而且事实上也在刑事被害人理论中发挥了先驱者的作用,其基本根据在于,犯罪被害人学是以犯罪被害人为核心的事实性质的学科,其基本使命在于对犯罪被害人在犯罪行为系统中的特征、地位和作用等问题进行事实意义上的描述。而刑法学和刑事诉讼法学,特别是刑法学,则是评价性的学科,其基本理论追求在于,根据犯罪被害人在犯罪行为系统中的特征、地位和作用,进行规范意义上的评价。而且,对刑事被害人的理论关注最终都要通过刑事法律规范来贯彻和体现。而刑事执行法学所关注的是整个刑事法运作过程的最后一个环节,对于最终实现整个刑事法的价值追求目标至关重要。由此可以看出,犯罪被害人学、刑法学和刑事诉讼法学以及刑事执行法学都应对刑事被害人给与充分的理论关怀,但由于这些不同的学科之间的不同分工,以及各自不同的研究方向和思路,三者对刑事被害人的关注也应当是在各自的理论框架内进行的。由于对某一事物的评价都是而且应当是建立在对该事物的事实性描述的基础之上的,因为我们只有把握了该事物的基本事实特征,才可能对该事物作出合理的、准确的评价,因此,刑法学和刑事诉讼法学对刑事被害人的理论关注是以犯罪被害人学为理论前提和基础的。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说,犯罪被害人学是前锋,刑法学和刑事诉讼法学是主体和两翼,刑事执行法学是重要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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