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金森是一位十分好学积极上进的好青年,如今他通过自学已获得法律、统计和政治管理三个大专文凭,并已考取法律本科专业。象这样一位有着光明前途的青年法官是否有可能为了区区1200元而故意伪造如此拙劣的证据?吴金森如果真的想欺骗黄火木,他不至于蠢到以自己的自然笔迹来写此收条; 也决不会在事后把此事忘得一干二净。然而,吴金森直至1993年3月30日在亲眼见到这张收条之前仍不能肯定自己是否写过此种收条。吴金森与黄火木过去系同事,无任何矛盾,也不会无故去愚弄黄火木,事实上也没有进行任何愚弄
第二、 吴金森书写此张收条,事实上没有造成黄火木任何财产损害,也未造成其名誉损害。没有造成财产损害,已为黄火木本人所证实。而未造成精神损害则已为充分的经核实之证据所证实。
黄火木早已于1993年3月17日便亲自发现了收条并非其亲笔书写之事实,同日就为曾与吴金森共事过的法官认出系吴金森所写。当天黄火木便又亲自向主管院长汇报。3月19日该收条便已送检。而3月20日鉴定结论已彻底排除由黄火木写收条之可能。因此,在3月17日----20日之间,收条之事处于绝对保密状态。对黄火木之精神损害则无从谈起;自3月20日以后则完全排除了对黄火木的任何怀疑。而黄火木则自称其“自3月17日至4月1日精神分秒的坐立不安,没睡过一个完整的觉。”如果自3月20日鉴定结论出来后组织仍对其进行审查,则造成的损害后果与被告无涉;如果在3月17日------20日保密阶段有人将收条之事泄密,造成黄火木精神痛苦,则责任应由泄密者承担,同样与吴金森无关。
第三、 吴金森没有侵犯黄火木之姓名权的过错。
吴金森没有侵害黄火木姓名权的故意不证自明,吴金森同样不存在侵犯黄火木之姓名权的过失。吴金森写完收条式样后未及时销毁,以致事后的一连串的意外事件导致了一场收条风波。吴金森对此没有预见,也无法预见,更非理应预见。因而不存在侵犯黄火木之姓名权的过错。
1、 吴金森对这场风波的出现完全出乎其意料之外。当初写此收条,仅是出于善意的向李荣秀说明交款后会收到何样的收条,别无他意。
2、 由于李荣秀对此收条也不在意,故在匆忙离汀赴岩报到之时,顺手与还款计划书一道扔在长汀家中,而李母作为老人,识字不多将此条收将起来。
3、 加之由于最后一次执行时,双方均不清楚还要执行多少钱,而执行人未按正常程序办理,由于执行失误,误导出兰风莲误交出无用的收条。这种情况吴金森一无所知,也非理应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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