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亟待解决的法律问题

论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亟待解决的法律问题


王 岳


【关键词】药品、招标、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审查、法律责任
【全文】
  为了推进我国的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进程,规范医疗机构的购药行为,遏制药品购销中的不正之风,控制医药费用的不合理增长,确保药品质量和临床用药安全有效,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药品采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关于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意见》。在此精神下,卫生部等相关部门发布了一系列规章:《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若干规定》、《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的通知》。上述规章明确了近几年我国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将成为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的主要方式。
  如何正确界定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概念
  一、 招标采购究竟包含哪些采购方式
  招标投标作为大额采购的一种主要交易方式在国外已有多年的历史。但关于招标的方式长期以来国内各方面的意见很不一致,但归纳起来实际采取的方式主要有三种,即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议标。1999年8月30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正式明确规定招标人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
  公开招标亦称竞争性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这种方式的基本特点是招标信息采用公告的形式吸引所有潜在的符合条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来参加投标。邀请招标亦称选择性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这种方式的基本特点是招标信息的发布不是采取公开的方式,而是招标人选择一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邀请他们参加投标竞争。
  《招标投标法》第十条在明确了招标的两种法定方式的同时,实际上已经将议标这一采购方式排除在招标的范围之外。之所以这样规定,就在于我国实践中广泛应用的这种议标方式,是采购人和被采购人之间通过一对一谈判而最终达到采购目的的一种采购方式,不具有公开性和竞争性,容易产生幕后交易,暗箱操作,滋生腐败。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