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行政强制执行新思维对我国卫生行政强制执行的启发
王 岳
【关键词】强制执行、卫生、日本
【全文】
在行政关系中,当事人不履行其行政法上的义务时,国家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法定的强制手段,强制当事人履行其义务。这就是行政法上的强制执行,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又叫做行政执行。行政强制执行在行政法上的基本作用就是确保所预期的行政状态的实现,或者说,是在义务人不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时,通过强制手段能够实现与已履行义务同样的状态。而这种所预期的行政状态的实现,在传统行政强制执行理论中,既可以通过行政机关直接对义务人的身体或财产施加物理上实力(直接强制)来完成,也可以委托第三人代为履行(代执行),或者通过施加心理强制(执行罚)来实现。
直接强制、代执行和执行罚等传统的强制执行手段,实际上根源于德国,是和民事上的强制手段一起从共同的强制执行制度中分化、发展而来的,其概念框架的形成受到民事强制执行的影响。战后的日本对上述传统的强制执行手段的实效性进行了深刻的反省,并提出:直接强制“过于苛酷,而与尊重人权保障自由之新
宪法精神不符”,只能作为最后的行政手段,而不宜广泛适用 ;执行罚又“效果低微,且往往可以行政罚之方式代之”,因而主张建立以代执行为核心的强制执行制度,与此同时,通过强化行政罚来弥补代执行的不足 。
然而,随着现代行政的发展,行政领域逐渐扩大,行政现象日益复杂,为实现所预期的行政状态,完全依靠传统的强制执行手段在有的时候未必见得有效,因此,针对不同行政管理的特点和需要,有必要采取多样化的强制手段。日本近年来发现了新型行政强制执行手段,诸如“受益行政行为的撤回”、“违反事实的公布”、“给付的拒绝”以及“课征金”等,这些手段均能有效地起到间接强制的作用,因而被日本法学理论界认可为新型强制手段。
所谓受益行政行为的撤回,是指经许可、认可从事经营等活动的人员违反有关法令时,行政厅通过撤回或取消许可、认可,予以制裁,这种方式能够起到间接强制义务人履行行政法上义务的效果。有意思的是,在美国的强制执行制度中也存在着与此类似的手段。比如,当事人正在向联邦通讯委员会 (Feder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申请广播许可时,如其拒不执行委员会作出的制裁决定,委员会可以通过拒绝许可,来执行其所作出的制裁决定。
日本所说的违反事实的公布,在美国称为“作为制裁的信息披露”(use of information as asanction),是指将不遵守行政法律的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通过一定的媒介向社会公开,依靠社会的非难来间接强制当事人履行义务。而在目前为日本法学界所关注且争议较大的给付的拒绝,则是指随着现代行政的发展,公民的生活越来越多地依赖于行政,行政机关便可以通过保留拒绝提供电气、自来水等生活必需的服务的手段,来规制私人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