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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人员收取合法报酬被判定为受贿案刑事申诉状

科技人员收取合法报酬被判定为受贿案刑事申诉状


郭国汀


【关键词】科技人员、合法报酬、受贿、刑讯逼供
【全文】
  
  申诉人:谢无恙,男,一九四四年十二月廿三日生。汉族,福建省龙岩市人,高级工程师,原系龙岩地区人造板厂厂长,住该厂宿舍。
  我因谢无恙“受贿”议案,不服龙岩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7)岩刑终字第39号刑事判决,理由如下:
  龙岩人造板厂成立的第三产业领导小组组长为原厂党委书记赵志福,其下属“三产办”主任为杨玄光,我作为厂长并非第三产业领导小组成员。而模压桌面生产线购买、安装合同是“三产办”的独立核算项目(证据一),不在人造板厂的生产经营计划内,不在厂长职责范围内,对此我无责亦无权,也根本没有插手其中,官启红完全没有必要,事实上也没有为了“与厂长谢无恙搞好关系以及在此项买卖业务中给予方便”而贿赂我。
  事实真相是:根据该购买、安装合同的规定,官启红应负责该生产线安装、调试工程的技术咨询和指导工作(证据二),官启红为完成这一责任,遂请具有专业技术知识的高级工程师谢无恙也即本人(任人造板厂厂长),为该工程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指导。我于是在完成本职工作之外,利用业余时间为该工程提供了大量图表、数据、建议和指导提纲(证据三),并常在现场进行技术咨询和技术指导,对工程的顺利完成起了重大作用(证据四)。官启红于1994年11月的一天晚上,在龙岩林海大厦路边交给我5000元人民币,作为给我的技术劳务报酬。(尔后我将这5000元交给妻子陈斌用于厂里集资买木头,以带头集资解决厂里的生产困难)。1995年2月间,其时正值模压桌面生产线试产期间,我未吃晚饭而在现场加班作指导,从模压机处出来后我到林海大厦官启红住处讲试产情况,官启红要留我在林海大厦的餐厅吃饭,我因没空要回家,官当即拿出250元钱给我,说这么晚了,给买烟吃饭吧。如上述官启红两次给我钱都属于我的合法收入,我收下该款合理合法,应当受法律的保护。
  本人一不是厂长身份,而是以高级科技咨询师身份受聘提供非本职项目技术咨询服务;二未利用职务之便;三未为官启红谋取任何利益;四未索取或收受任何非法财物;五无任何收受贿之主观动机;六则为该项目的改造、安装、调试付出了四个月业余时间,提供了大量、有效、关键性的技术咨询服务。强行认定本人犯受贿罪,实属冤、错案。鉴此,本人强烈要求依法重审本案,以雪洗冤屈,还我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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