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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罚轻重的量化分析


陈正云:《刑法的经济分析》,中国法制出版社,1997年1月版,第293页。

梁根林:《刑罚结构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10月版,第61页。

[法]马丁·莫内斯蒂埃著,袁筱一等译,《人类死刑大观》,漓江出版社,1999年9月版。

从广义上说,社会评价是否严厉,首先体现在对某个行为是否将其规定为犯罪,规定为犯罪了,意味着这种行为引起了刑法这种最严厉的社会反应;反之,没被规定为犯罪,意味着这种行为仅仅引起较轻缓的社会反应。比如,人们常常根据不同刑事立法中某些行为是否被规定为犯罪的前后变化,对刑法的严厉性作出评判。参见黄祥青,“略论新旧刑法中刑罚轻重的比较”,载于《法律科学》,1998年第4期,第94—97页。

在刑法学上,将法定刑的上限与下限之间的幅度称为刑度,而有的刑度由两段甚至三段更小的刑度组成。这时,便可将组成完整刑度的各段刑度,称为子刑度。

例如,《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的行贿罪和第一百九十条规定的逃汇罪,两者的幅度都是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同的是,前者有三个刑度,而后者只有两个刑度。相比而言,后者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机会大于前者,因而较重。

例如,《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的虐待罪,和第二百零二条规定的抗税罪,其量刑幅度都是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度都是两个。不同的是,虐待罪是两年以下有期徒刑和两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抗税罪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和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显然,抗税罪的行为人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的机会大于虐待罪的行为人。

中国现行刑法共有415个罪名。

其实按照“相对性”的要求,无期徒刑之于有期徒刑,死刑之于无期徒刑,不论是两倍的关系,还是一倍半的关系,还是三倍的关系,都没有本质差别。

笔者下一篇论文中将公开这个思路下的研究结果。该研究通过对各类犯罪刑罚综合指数的比较发现,在刑法分则的10章中,按照刑法综合指数的排序,侵犯财产犯罪的刑罚严厉程度排在第4位,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的刑罚严厉程度排在第10位。

周光权,“法定刑配置的合理性探讨——刑罚攀比及其抗制”,载于《法律科学》,1998年第 4期,第43页。

[意]贝卡里亚著,黄风译,《论犯罪与刑罚》,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6月版,第78页。

陈正云:《刑法的经济分析》,中国法制出版社,1997年1月版,第26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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