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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法学

   比较法研究还可以根据法律内容分类:1.对不同社会制度或不同法律传统(法系)的法律进行总的比较研究,《比较法导论》一类的著作就属于这一类型。这往往是将世界各国法律分为以下几类加以比较研究,即英美法(或称普通法)、大陆法(或称民法、罗马法)、印度法、伊斯兰法和社会主义法等等。2.对以上各类法的部门法进行比较研究(如比较宪法、比较刑法等)或对各部门法中具体制度、原则以至概念的比较研究(如对陪审制、夫妻财产制的比较研究等)。
   比较法研究的作用和现状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比较法学的急剧发展,充分表明了比较法研究的作用以及人们对这种作用的认识不断提高。这种作用大体上可归纳为:1.有助于各国之间外交和贸易等关系的发展。一个合格的外交官或从事外贸工作的人员的条件之一,是熟知有关国家的有关法律。早在16世纪,英国国王亨利八世就在大学设立罗马法讲座,培训英国派往欧洲大陆各国的外交官;1兜0年法国里昂设立第一个比较法学会,培养法国对外贸易的法律顾问。2.有利于本国的立法工作。公元前,6世纪古希腊政治家梭伦在为雅典立法时,公元前5世纪中叶古罗马共和国十人团在制定十二表法时,都曾对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进行了比较研究。19世纪以来,近代资本主义各国立法和比较法的发展,更有着密切的联系。即使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两种不同社会制度的法律具有原则区别,但也有可以相互借鉴之处。列宁在1922年苏维埃政权制定苏俄民法典时指出:“不要迎合‘欧洲’,而应进一步加强国家对‘私法关系’和民事案件的干涉”,另一方面又指出:“凡是西欧各同文献和经验中所有保护劳动人民利益的东西,都一定要吸收。”(2)3.促进对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的了解和发展,并有助于国际协议(条约、公约等)的达成。1945年《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规定,法院所运用的国际法,包括“一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各国所承认者”。这显然需要借助于比较法的研究。4.推动法律思想、法制史的研究。孟德斯鸠对东西方国家法制的研究,目的就在于论证他所说的“法的精神”。19世纪英国著名古代法律史学家梅因对古代法的研究就是通过比较研究进行的。
   近年来,比较法研究在国际范围内取得了许多新的进展。1924年成立国际比较法科学院(International Academy Of Com-parattve Law),每隔4年召开一次国际比较法学大会。70年代的3届大会(第8~10届)于1970年、1974年和1978年分别在意大利、智利和匈牙利举行。1950年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赞助下成立的国际法律科学协会(The 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Legal Science),致力于比较法学的发展,至70年代末,约有50个国家的比较法协会作为该会的国内委员会。它发起编辑《国际比较法百科全书》巨著,由西德汉堡麦克思普兰克外国私法和国际私法学会负责编纂,分17卷,于1971年陆续出版。1960年成立的国际比较法协会(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Comparative Law),致力于推动比较法学的教学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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