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它们是在完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制定的,代表了不同的阶级本质。《拿破仑法典》是比较彻底的法国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在法国,革命同过去的传统完全决裂;它扫清了封建制度的最后遗迹,并且在Code civil中把古代罗马法——它差不多完满地表现了马克思称为商品生产的那个经济发展阶段的法律关系——巧妙地运用于现代的资本主义条件;它运用得如此巧妙,以致这部法国的革命的法典,直到现在还是包括英国在内的所有其他国家在财产法方面实行改革时所依据的范本。”(46)相反地,《普鲁士邦法》却是18世纪末普鲁士王国——一个封建、军事专制、农奴制国家的产物,是“启蒙的、宗法制的专制主义的法典”,“完全是属于革命以前的时代的”(47)。
其次,就立法技术而论,《拿破仑法典》以准确和明确著称;相反地,《普鲁士邦法》的特点却是冗长、繁琐、庞杂和模糊。
最后,就法律的效力而论,在实施普鲁士邦法的地区内.法律仍不统一,依然保留严重的封建割据状态,“在这种邦法的旁边、上面或者下面,还有省法、地方法令,有些地方还有普通法以及其他乱七八糟的东西,它们都具有各种各样的不同程度的效力”(48)。相反地,《拿破仑法典》颁布后,迅速结束了法国从中世纪初以来的法律不统一状态。
综上所述,随着罗马奴隶制社会的发展,古代罗马法也不断地演变,最后发展成为以《查土丁尼民法大全》为代表的“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
罗马法在历史上的作用,不仅在于它曾服务于罗马奴隶制社会,而且还在于它积极地促进过新兴资本主义经济的形成和巩固,“典型的资产阶级社会的法典”——《拿破仑法典》就是在罗马法的基础上制定的。作为资本主义世界两大法律传统之一的渊源,罗马法对现代资产阶级各国的法律制度仍然具有不同程度的影响。
【注释】 (1)本文发表在1978年《历史研究》第12期上。 (2)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第193页。 (3)引自T. C桑德斯编译:《查士丁尼法学总论》导言,朗曼·格林出版公司1903年版,第14—15页。 (4)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第190页。 (5)参见《查士丁尼法学总论》导言,第20页。 (6)恩格斯:《布鲁诺·鲍威尔和早期基督教》,《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331页。 (7)《不列颠百科全书》1973年版,第19卷,第545页。 (8)恩格斯:《布鲁诺·鲍威尔和早期基督教》,《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331—332页。 (9)恩格斯:《反杜林论》,单行本,人民出版社1970年版,第101页。 (10)F. 舒尔茨:《罗马法学史》1946年克拉伦登版,第99页。 (11)恩格斯:《布鲁诺·鲍威尔和早期基督教》,《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333页。 (12)《查士丁尼法学总论》1.2.6;《查士丁尼学说汇纂》,1.4.1,1904年剑桥大学出版社版。 (13)美国法学院协会主编:《欧洲大陆法制史概况》1912年利特尔·布朗版,第1卷,第4页。 (14)梅因:《古代法》,商务印书馆中译本,第32—33页。 (15)桑德斯编译:《查士丁尼法学总论》,第7页。 (16)恩格斯的遗稿:《论封建制度的瓦解和民族国家的产生》,《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第454页。 (17)恩格斯:《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第346页。 (18)《查士丁尼法学总论》,1.1.4。 (19)《查士丁尼法学总论》,1.8.1。 (20)同上,1.2.2;1.3.2;《查士丁尼学说汇纂》1.5.4。 (21)《查士丁尼学说汇纂》,3.4.7.1—2。 (22)《查士丁尼法学总论》2.2.1;2.2.2。 (23)马克思和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69—70页。 (24)参见桑德斯编译:《查士丁尼法学总论》导言,第49页及注。 (25)参见桑德斯编译:《查士丁尼法学总论》导言,第88页。 (26)《查士丁尼法学总论》,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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