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曾精辟地分析了资本主义私有制条件下资产阶级所宣扬的“平等”权利的实质:“劳动力的买和卖是在流通领域或商品交换领域的界限以内进行的,这个领域确实是天赋人权的真正乐园。那里占统治地位的只是自由、平等、所有权和边沁。自由!因为商品例如劳动力的买者和卖者:只取决于自己的自由意志。他们是作为自由的、在法律上平等的人缔结契约的。契约是他们的意志借以得到共同的法律表现的最后结果。平等!因为他们彼此只是作为商品所有者发生关系,用等价物交换等价物。所有权!因为他们都只支配自己的东西……”但是一当离开劳动力买卖的市场之后,“原来的货币所有者成了资本家,昂首前行;劳动力所有者成了他的工人,尾随于后。一个笑容满面,雄心勃勃;一个战战兢兢,畏缩不前,像在市场上出卖了自己的皮一样,只有一个前途——让人家来鞣”(35)。总之,在资本主义私有制条件下,资产阶级所讲的“法律前人人平等”,成法律上的“平等”权利,只能是形式上的平等,实质上则是雇佣奴隶制,是资本家对广大劳动人民的奴役,是资本对劳动的压迫。
四
如上所述,罗马法在促进西方世界资本主义的兴起中起了重大作用。但就资产阶级各国来说,罗马法的这种影响并不是一样的。一般地说,它对属于罗马法传统各国的影响,远比英国法传统的国家为深。这里就涉及到西方资产阶级的两大法律传统或所谓两大法系的问题。
由于经济、阶级根源的共同性,加上特定的历史条件,资产阶级各国的法律往往是在不同程度上和不同形式下继承前资本主义社会或另一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因而就产生了西方资产阶级国家的两大法律传统,即罗马法和英国法两大传统。属于罗马法传统的法律,一般是根据古罗马法或者是根据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制定的《法国民法典》(即《拿破仑法典》)而发展的;属于英国法传统的法律,一般是根据英国中世纪的或资本主义的法律而发展的。
马克思和恩格斯曾多次科学地论述了这两种法律传统问题。例如,他们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指出,在欧洲中世纪末期,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产生和发展,“法便在一切国家里(法国是在16世纪)开始真正地发展起来了,除了英国以外,这种发展到处都是以罗马法典为基础的。”(36)恩格斯在《路德维希•费尔巴哈与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中讲到,就资产阶级私法而论,确认个人间经济关系的形式是很不相同的,“人们可以把旧的封建法权形式的很大一部分保存下来,并且赋予这种形式以资产阶级的内容,甚至直接给封建的名称加上资产阶级的含意,就像在英国与民族的全部发展相一致而发生的那样;但是人们也可以像在西欧大陆上那样,把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即罗马法……作为基础。”(37)
与欧洲大陆各国近代法律不同,英国的法律是独立于罗马法之外发展起来的。这里讲的英国法在一开始是指诺曼底公爵威廉征服英国后在12、13世纪所逐步形成的封建习惯法,当时王室法官在各地参照古代日耳曼人的习惯进行审判,根据他们的判例逐步形成通行于全国的不成文法,因此,英国法又往往称为“普通法”或“判例法”。
在英国,诺曼人征服后.就有了一个强大的集中的君主统治,它能以自己的王室法律取代旧的法律秩序,因而当西欧大陆在中世纪开展“采用罗马法”运动时,英国仍能保持自己的法律传统。但正如马克思、思格斯指出的,“即使在英国,为了私法(特别其中关于动产的那一部分)的进一步发展,也不得不参照罗马法的诸原则。”(38)
1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特征是资产阶级和贵族之间的妥协,结果,就像恩格斯所说的,“革命以前和革命以后的制度之间的继承关系、地主和资本家之间的妥协,表现在诉讼程序被继续应用和封建法律形式被虔诚地保存下来这方面”(39)。
目前,属于英国法传统的国家包括英国、美国以及其他曾是英国殖民地的各国和地区(个别国家或地区除外)。在资产阶级法学中,英国法传统又往往称为英美法系。
与英国法并行发展的是以《查土丁尼民法大全》为代表的罗马法传统。《查士丁尼民法大全》在拜占庭帝国时就对包括俄国在内的东欧地区,以至西亚、北非等地区发生影响(40)。但它对西欧大陆的影响更大。加上欧洲大陆各殖民国家(法、荷、西、葡)的对外扩张,罗马法的影响更扩大到全世界广大地区。在资产阶级法学中,罗马法传统又称为“大陆法”或“民法”传统(或法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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